業主小區道路上摔倒,物業應該承擔責任嗎

時間 2021-06-04 03:51:57

1樓:乙小甲

如果存在安全隱患,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不存在安全隱患,沒有權利要求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樓:小圈圈

某小區居住的王老太雪後出門,在小區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員發現後立即將王老太送進醫院。經診斷為:右腿股骨頭粉碎性骨折,立即實施手術置換股骨頭。

手術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區內跌倒的,因為自己每月都交物業管理費,其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公攤,那麼,她在小區道路上跌傷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幾經交涉,物業管理公司未做承擔,王老太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推上法庭。

案例分析:案例涉及小區內發生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條例》是物業管理公司收費的依據,其中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綠化管理費,王老太所交物業管理費中的公攤是屬於正常的收費範圍。

(2)《民法通則》、《民法細則》中明文規定:凡因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其責任自負。

(3)王老太雖在小區道路上跌倒,沒有他人傷害,且小區步行街積雪已打掃過,物業管理公司本職工作沒有延誤,小區的警示牌也已懸掛,王老太這種意外傷害的確是與自己不當心或一時路滑不適應造成,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的關係。

(4)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關心王老太,但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收取了物業管理費,就負有義務對小區內的設施、綠化、交通、安全進行管理。因此,如果物業已經預見到障礙物會對業主的安全造成威脅,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物業管理公司就要承擔責任。

4樓:

《律師說》小區地面溼滑致業主摔傷,物業公司該擔責嗎?

車停小區道路上被劃傷 小區物業該不該承擔責任

5樓:蜁飽

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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