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和假冒專利行為的區別和聯絡

時間 2021-06-04 2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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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如下幾種專利侵權行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那麼什麼又是假冒專利行為呢?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或者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專利權被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2、銷售上面所述產品;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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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利法》第60條規定,在專利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某專利的行為就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 就是侵權行為。

構成侵權行為,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有被侵權的物件。侵權人有侵權行為,就是指有被侵權的物件—即記載在專利檔案中的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必須是違法的侵害行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權要有特定的行為,而且這些行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這些行為可歸結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這四種。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行為。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是以生產經營、盈利為目的,並且這種違法侵害行為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造成了損害,才是侵權行為。

4.侵害人必須有錯過。侵害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專利權人造成損害而仍然希望或者聽任其發生,或者侵害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都輕信其不會發生,這些都是侵害人的過錯。

前者為故意,後者為過失,兩者都要承擔民事法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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