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條件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跟HR談賠償問題

時間 2021-07-09 22:59:59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工作1年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不支付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那麼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簡簡單單

你現在的情況,假如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該按2023年開始的工齡,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話,就是合同沒有到期,而讓你離開的,要按你全部的工齡,每年支付一個月工產補償金,如果涉及違法解除合同的話,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你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可能,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你工作一年,公司要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可以上網搜勞動合同法,上面有具體的規定。

如果協商不成時,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口頭通知你的?你要等單位的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單位與你處在一個“協商”階段,補償金是多少,這個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如果單位實在找不到合法的理由,那麼你可以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成立之後,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你工作年限是五年多,如果符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話,可以要求5.5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話,就是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個人認為要求5.5到11個月工資之間的某個數字會比較合適,最後7個月工資成交也差不多的,再高的話,單位就會想其它辦法了。這年頭,想擠走一個人還不容易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自己先整理好材料和相關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單位與你處在一個“協商”階段,補償金是多少,這個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如果單位實在找不到合法的理由,那麼你可以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成立之後,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你工作年限是五年多,如果符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話,可以要求5.5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話,就是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個人認為要求5.5到11個月工資之間的某個數字會比較合適,最後7個月工資成交也差不多的,再高的話,單位就會想其它辦法了。這年頭,想擠走一個人還不容易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希凱樂

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

公司無條件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跟hr談賠償問題?

7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工作1年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不支付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那麼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渾希戎

這個你自己先整理好材料和相關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單位與你處在一個“協商”階段,補償金是多少,這個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如果單位實在找不到合法的理由,那麼你可以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成立之後,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你工作年限是五年多,如果符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話,可以要求5.5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話,就是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個人認為要求5.5到11個月工資之間的某個數字會比較合適,最後7個月工資成交也差不多的,再高的話,單位就會想其它辦法了。這年頭,想擠走一個人還不容易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hr會遇到哪些問題

是不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想不給辭退通知書,意思讓我們下個月自己找hr添離職申請。注:因

9樓:辛集全哥

不是通知書,而是證明,這是法律規定給用人單位的義務。請看下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比看法制教育。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你看勞動法解除補償。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公司辭退員工或者員工辭職,公司都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書,並給當事人書面簽收。

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會出通知的,像國有企業就會出一般應該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職工好領取失業保險或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公司無條件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跟HR談賠償問題

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工作1年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不支付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那麼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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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要什麼條件

勞動者和單位的解除條件不一樣。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