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作為第

時間 2021-08-11 16:44:38

1樓:

d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期間,同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複議

2樓:雨林三金

a是正確的。d答案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並不必然產生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複議的結果。既然是申請,就會有被批准和不被批准兩個答案。

不被批准就不能參加。申請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批准是複議機關的權力

3樓:今世望月

應當是d,同意不意味著批准,條例規定的已經非常清楚了,申請,當然涉及審查之後確認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在對具體 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4樓:

因為提交給行政複議機構進行審查的只能是規定,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屬於立法行為,行政複議機構不享有此項權力。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規章可列入法的範疇,為了制度的穩定性,不能隨便對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審查,應依《立法法》規定的程式進行修訂才為妥當。

二是複議機關的層次仍然較低,以複議機關來提出對規章進行審查,即導致行政複議機關許可權過大,這是目前仍是不允許。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一律不能停止執行

一意孤行 你想問什麼?這句話是錯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 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 法律 ...

要怎樣申請行政複議,要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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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比如你認為行政機關的下列行為損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拘留等等。另外,行政機關的 管理行為 還包括依法應當作出而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情形,比如你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工商局不依法辦給你 再如你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