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

時間 2021-08-11 17:14:53

1樓:草莓味的菠蘿豬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是:法律規則是採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範。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法律規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和侷限。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雖然同為法律規範,但它們在內容明確性、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範。

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情況的共性。而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法律原則並不直接告訴行為主體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對行為設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故其在適用上,法官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裁量的空間。

(2)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並得到適用。

(3)在作用上,法律規則比法律原則強度大,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侷限,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判決的法律依據。

(4)在**上,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這在成文法國家中顯得尤為突出;而法律原則的**剛較為廣泛。

(5)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一類行為,其無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貫穿於任何法律事實之中。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寬於規則。

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型別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係的協調和指引。

(6)適用條件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在針對具體案例時可以具體有針對性的應用,切實做到一對一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捨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7)從表現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構成,而法律原則一般情況下無固定的表現構成形式。

(8)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在於對人們行為提供確定的、可**的導向;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原則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由於社會形式複雜多變、發展進步日益迅猛,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律原則在法典中的數量和地位逐步上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也越發顯著。其主要職能在於顧及具體案件,使法律適用更加靈活,更加適應社會發展,從而使法律能與時俱進,並進一步實現其規範功能。

(1)在法律製作方面

1、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

法律原則承載著法律的價值,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它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廣於具體的法律規則,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型別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係的協調和指引。因此,它是法律制度內部和諧統一的重要保證,更對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2.法律原則對法律解釋具有指導作用。

首先,法律原則是探尋立法者意志從而作出文意解釋的突破口。正是法律原則代表著法律的精神,才為其他法律要素的解釋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方向。綜合考慮法律原則,更有利於立法者正確全面認識法律的目的,從而作出合理的解釋。

其次,法律原則為法官進行創造性和能動性的法律解釋活動創造了依據。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具體法律規則時,需要法官准確把握法律原則的基本精神,將其作為法律解釋的準則,以明確具體法律規則的確切含義,保證法律秩序價值的統一性和貫徹性,從而實現法律的客觀目的。

(二)在法律實施方面

1、指導法律推理

法律規則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但規則的技術性和僵硬性導致其在適用過程中有時必然明顯地嚴重違反法治,因此需要適當適用法律原則指導法律推理。

但是,為了避免用道德代替法律,適用法律原則必須經過一定的特別的理性對話程式,對法律原則的內容進行認真識別。所以,在這個識別機制未能建立之前,應該儘量避免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2、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

法律原則作為基礎性、本源性的規範,不直接適用當是常態,而適用則意味著法律出現了漏洞。劉巧靈女士在《法律原則適用初探》中提到:“法律原則內在結構上具有解釋法律、反映社會主流道德和價值觀念的功能“。

”法律原則是司法者用以救濟、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機制。這不僅在奉行成文法典的大陸法系國家如此,即使在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也是如此。甚至在司法的歷史上,英美法系國家更注重利用法律原則來補充法律漏洞”。

龐凌在《法律原則的識別和適用》也指出:“補充法律漏洞,有很多方法,在有關法律漏洞補救方式中極其重要的一種就是依照由法律的精神演繹出來的一般法律原則進行彌補”。可見,法律原則是彌補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

3、合理的限定了自由裁量權及其範圍

法律原則的運用在一定意義上認可和規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範圍不僅僅包括是非對錯等確定的方面,還應該包括裁判依據的選擇。“這個選擇的範圍不應僅僅限於明確的、已知的法律規則或法律條文,在某種程度上還應當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解與使用”。

適用法律原則的過程也就是引入價值判斷的過程,由於法律原則本身具有社會普遍認可度(即其自身與社會道德主流觀念、社會共識的普遍聯絡程度較密切),加之司法裁判有特定的法律評價標準及許多自發的基準,來具體化社會倫理而不是簡單地採用最高倫理準則或某個人、某個群體的情感為標準。

因此,法官在進行價值判斷時必然會受到這種支配性解釋的約束,從而依據客觀標準,適用存在社會上可以探知的客觀倫理秩序、價值、規範及公平正義的原則。否則,將會招致社會的否定性的評價。

2樓:晴好樂園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聯絡:1、法律規則是在符合相應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制定實施的並以明文形式表現來規範社會活動的具體制度。

2、法律原則是引導法律規範正確制定及實施並隱含於法律規則之中的指導思想。

區別:兩者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是在**上,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這在成文法國家中顯得尤為突出;而法律原則的**剛較為廣泛。

2、是在內容上:法律規則是明確、具體的;法律原則是籠統、模糊的;

3、是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一類行為,其無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貫穿於任何法律事實之中。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寬於規則。

4、是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法律原則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當中。

5、是適用條件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在針對具體案例時可以具體有針對性的應用,切實做到一對一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

3樓: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範,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在內容上:

1、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

2、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但並不直接告訴指明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故在適用時具有較大的餘地供法官選擇和靈活應用。

二、在適用範圍上:

1、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

2、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集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三、在適用方式上:

1、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

2、法律原則的適用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的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以共存於一部法律之中。

(1)當兩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衝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有關背景在不同原則間作出權衡,強度較高的原則對該案件的裁決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則並不因此無效,也並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為在另一個案中,這兩個原則的強度關係可能會改變。

(2)當然,在權衡原則的強度時,有些原則自始就是最強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它們往往被稱為“帝王條款”。

四、在作用上:

1、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徵,即相對於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做出裁決。因此,可以說,法律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2、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範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們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

(1)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侷限,它們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

(2)法律原則通過對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導,不僅能保證個案的個別公正,避免僵硬地適用法律規則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張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規則保持安定性和穩定性。

(3)總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援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擴充套件資料

一、法律原則的分類:

1、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1)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匯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例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它們在國際範圍內具有較大的普適性。

(2)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於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等等。政策性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

2、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範圍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1)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

(2)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於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如(英美)契約法中的要約原則和承諾原則、錯誤原則等。

3、按照法律原則設計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式性原則。

(1)實體性原則是直接指涉及實體法問題(實體性權利和義務等)的原則,例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多數原則屬於此類。

(2)程式性原則是直接指涉及程式法(訴訟法)問題的原則,如訴訟法中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辯護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

二、法律規則的分類如下:

1、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複合性規則。

(1)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

(2)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又可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

(3)所謂權義複合性規則,是指兼具授予權利、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則。

2、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1)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

(2)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的國家機關通過相應的途徑或程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3)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

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範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1)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

(2)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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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 情況 的共性 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 自由裁量 其次,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 再次,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 全有或全無的方式 應用於個案當中 最後,法律規則因其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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