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僱傭關係,法律中,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是如何區分的

時間 2021-08-30 10:05:42

1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傭關係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二、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以上就是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的一些基本資訊,僱傭關係雙方互相平等,僱主要對僱員承擔各項賠償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僱傭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並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樓:方龍君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如下: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

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樓:ls丶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廣東省陳律師

這是屬於僱傭關係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乙若想免責,需能夠證明甲之傷害系甲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切與該東西無關。

希望能夠幫到你。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關係的判斷標準:從僱傭法律關係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斷僱傭關係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屬於僱傭法律關係,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同等。

6樓:時事與法律

如果甲答應給乙報酬,即屬於僱傭關係。在這裡考慮僱傭關係意義不大,因為並不是僱員造成第三方損失,需要考慮僱主責任。假使僱傭關係成立,也是僱員造成僱主傷害。

鑑於此,需要考慮的是乙對造成車翻有沒有責任,有則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沒有或者完全是因甲登車造成車翻,則乙不需承擔責任。

我國有哪些法律規定涉及僱傭關係 5

7樓:我的寶貝琦兒

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國以勞動合同法為基準。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僱傭關係的關係要素包括:

1、主體。僱傭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包括;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8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與之而言,我國以勞動合同法為基準

9樓:

勞動合同法,如果涉及到僱傭中的人身損害,則需參照侵權責任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裡面比較全一點

11樓:旁尋雙

勞動法、合同法,但勞動法是最全面的。

法律中,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是如何區分的?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承攬人並不依附於定做人,而僱工是依附於僱主的;2、承攬人有權自行安排工作的

專時間、工序等,而僱工屬只能依僱主的指示行為;3、承攬人一般是自己準備所需裝置及工具的,而僱工的勞動工具及裝置一般是僱主提供的;等等。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bai

僱傭關係是勞務關係的du一種zhi,承攬關係是承dao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版成工作,交付權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a和b屬於承攬關係,b按照a的要求完成裝潢工作。b和c屬於僱傭關係,c死亡,a是不承擔責任的,b作為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b死亡的話,a作為定做人不承認責任。

14樓:司考我知道

僱傭關抄系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人稱為僱主,受僱人稱為僱員。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合同雙方的主體分別稱作為承攬人和定作人。

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同時,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應交付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在法律特徵上的區別是什麼?

15樓:匿名使用者

1、概念不bai同。

僱傭du關係是指受僱用zhi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

dao期間內,接內受僱用人

的指揮容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勞務關係是指兩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僱用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例如:大學生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也不屬於僱傭關係,大學生實習是用人單位提供一個平臺供大學生鍛鍊自己,增加實踐經驗和工作能力,雖然服從實習管理,但不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在法律上可以算是一種民事關係。

論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的區別,「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上官暈那你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六個方面來判斷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的區別 1 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的提供勞務,則為僱傭 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則為承攬。2 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1 兩者責任歸責原則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 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2 兩者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傭的根本目的在於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 而在承攬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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