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和法治法制有什麼區別,法治和人治,法治和法制的區別

時間 2021-08-11 17:40:02

1樓:校園奇譚

易中天:“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人治,是**的,非民主,封建制度就是其代表。

法治,是用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是民主的,依法治國。

法制,是國家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國的形式。

3樓:9923曾小賢

人治指一個人來統治這個國家,整個國家都聽這個人的,古代的皇帝治理國家就是人治

法治是指用法律來統治這個國家

4樓:在開心島打獵的韓當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治”與民主相容,“人治”與**相合

“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與自然經濟、農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君主**是人治國家的主要統治形式。在人治國家中,一切人只服從擁有權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對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敵。現代國家要走出“人治”的侷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徑是採用“法治”。

第二,“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權力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根據,沒有合法性基礎便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關權力,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性’這個概念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學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它與合理性概念有內在關聯;其二是法學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它所講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強調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謂“朕即國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國家,君主和統治階層既能創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們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鎮壓老百姓,維護自己的統治。

第三,“法治”強調“法大於權”,“人治”強調“權大於法”。

“法治”強調一切公權力都應當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切權力均為非法。即便是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運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

[vi]所以,以法律為治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而不取決於統治者頭腦的一時聰明或其他什麼智慧。這種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統治者個人的性情及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擁有國家權力,誰就主宰國家和民眾。

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人們普遍地崇拜權力,漠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治權力是發財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條捷徑。正所謂“一人當官,雞犬**”。

中國古代自漢武帝以後的歷代皇朝尊崇儒學,倡導“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還採用了科舉考試。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羅織了巨大而又嚴密的權力關係網,法律和道德在權力的衝擊下蕩然無存,其結果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汙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歷代皇朝始終跳不出“政權興亡的週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規則相比較,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範人們交往行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其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vii] 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的領袖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袖的意志高於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其二是掌權國家權力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他依靠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所以,政治領袖個人權威成為維繫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基礎。

在君主**的“人治國家”,國家與社會的命運寄託於“好君主”,一旦出現弱君或昏君,國家不是衰敗就是滅亡。中國古代歷代皇朝的滅亡幾乎都與皇朝末期的幾代皇帝昏庸無能有著直接的關聯。唐玄宗剛做皇帝時,勵精圖治,創立了“開元盛世”,但後來他寵愛楊貴妃,沉溺於後宮遊樂,重用奸臣,經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現“安史之亂”,使唐朝走向衰落。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大於權”的觀念,創設“法大於權”的制度。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把民主與法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逐步清除“人治”和“權治”等遺留下來的不良影響。

5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法治和人治的區別:

1、兩者基礎不同。人治建立在個人專斷與**基礎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之上。法治是多數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個人的意志,多數人之治和個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和代表性不一樣。

這是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的區別。

2、兩者特點不同。人治呈現出隨意性、多變性的弊端,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而法治具有統一性、穩定性、權威性的特點,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能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為,保證社會的穩定和有序發展。

3、二者體現的原則不同。人治體現不平等的原則,而法治體現平等的原則。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規則進行法律適用,“十二銅表法”,“商鞅立信”,都是事先立了規矩,向社會宣告頒佈,令出必行。

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堅決遵守,這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後立規,便宜行事。發生事件之後,再隨機出臺處理原則,隨勢而為,政策治國,跟著社會狀況,隨時變化。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治”與“人治”相對稱,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屬於意識形態範疇。人治因為強調“具有高尚道德人的統治”,因此在有的場合也與“德治”相通用。

(2)“法治”強調把社會關係納入法律的軌道,用帶有權威性、強制性的法律規範來治理社會,強調法律的權威及其規範作用。而“人治”則強調個人的威望、智慧及其解決具體問題的作用。法治與人治的分別在於當法律與當權者的個人意志發生衝突時,是法律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

(3)從主體上看,法治是眾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幾人)之治(君主**或貴族政治)。

法治和人治,法治和法制的區別

7樓:行辯律師網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概念。

首先,從約定俗成的意義上說,法制和法治兩個概念的用法歷來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它是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種制度而言的。

法治則是與人治相對的一個概念:主張法治意味著否定人治,贊**治則意味著反對法治。

法治和人治被人們在對立的意義上加以使用,在中外歷史上已經存在了幾千年。中國近代資本主義思想家政治家如孫中山等也倡導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政治和人治,並有精闢論述。尤其是中國共產黨的歷任領導人中,也同樣是在與人治相對的意義上運用法治一詞。

其次,法制與法治兩個概念的內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內涵是指法律以及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各種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內涵是與人治不同甚至對立的一種治國理論和治國方略或原則。

作為一種治國理論,法治和人治**的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興旺發達的關鍵問題。“法治論”認為,關鍵在於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並予以充分實施;“人治論”則相反,認為關鍵在於國家領導人是不是賢明,“法律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主張法制並不意味著否定領導人可以發揮巨大作用,而是認為領導人賢明與否不應成為決定國家前途命運的關鍵所在。

作為一種治國原則,“法治論”主張法律應有極大甚至無上的權威,不能聽任個人和組織的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人治論”則相反,它主張或預設組織和個人的權威高於法律的權威,權大於法。

再次,雖然法治與法制具有內在聯絡,即實行法治必須要有法制。但我們不能說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從人類的政治法律實踐看,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都有這樣或那樣的法制,但卻不一定是在實行法治,如當年希特勒統治的德國和蔣介石統治的中國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實行法治。

最後,即使在動態意義上理解“法制”,也與現代意義的“法治”相去甚遠。“法制”的動態含義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單地說就是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對此,我們可以提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有什麼法?

“惡法"還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證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

顯然,這些都是動態意義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無法回答的。與此不同,現代“法治”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它不侷限於形式或邏輯意義上考慮問題,不單純以“有法”、法律完備為滿足,還要求在價值層面上考慮法律的好壞,而且,作為現代“法治”的一個鮮明特徵,它還強調《憲法》和法律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現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各個環節上貫徹民主原則,實行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和互相制約,嚴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法律的正當程式原則。

8樓:匿名使用者

易中天:“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治”與民主相容,“人治”與**相合

“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與自然經濟、農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君主**是人治國家的主要統治形式。在人治國家中,一切人只服從擁有權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對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敵。現代國家要走出“人治”的侷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徑是採用“法治”。

第二,“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權力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根據,沒有合法性基礎便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關權力,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性’這個概念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學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它與合理性概念有內在關聯;其二是法學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它所講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強調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謂“朕即國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國家,君主和統治階層既能創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們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鎮壓老百姓,維護自己的統治。

第三,“法治”強調“法大於權”,“人治”強調“權大於法”。

“法治”強調一切公權力都應當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切權力均為非法。即便是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運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

[vi]所以,以法律為治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而不取決於統治者頭腦的一時聰明或其他什麼智慧。這種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統治者個人的性情及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擁有國家權力,誰就主宰國家和民眾。

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人們普遍地崇拜權力,漠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治權力是發財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條捷徑。正所謂“一人當官,雞犬**”。

中國古代自漢武帝以後的歷代皇朝尊崇儒學,倡導“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還採用了科舉考試。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羅織了巨大而又嚴密的權力關係網,法律和道德在權力的衝擊下蕩然無存,其結果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汙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歷代皇朝始終跳不出“政權興亡的週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規則相比較,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範人們交往行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其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vii] 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的領袖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袖的意志高於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其二是掌權國家權力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他依靠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所以,政治領袖個人權威成為維繫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基礎。

在君主**的“人治國家”,國家與社會的命運寄託於“好君主”,一旦出現弱君或昏君,國家不是衰敗就是滅亡。中國古代歷代皇朝的滅亡幾乎都與皇朝末期的幾代皇帝昏庸無能有著直接的關聯。唐玄宗剛做皇帝時,勵精圖治,創立了“開元盛世”,但後來他寵愛楊貴妃,沉溺於後宮遊樂,重用奸臣,經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現“安史之亂”,使唐朝走向衰落。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大於權”的觀念,創設“法大於權”的制度。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把民主與法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逐步清除“人治”和“權治”等遺留下來的不良影響。

法治與法制的關係,法制與法治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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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法治的聯絡和區別,法制與法治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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