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證據規定》68條的“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證”,怎樣理解法律禁止的方法哪

時間 2021-08-11 17:42:29

1樓:張偉傑律師

一般是採取言語威脅、暴力逼迫的方法讓對方當事人或用利誘的方法讓證人出具證明等…

2樓:宋沁丹

具體的解釋我還沒有準備找,根據法律思想來說,便是違背自然法思想,違背當前法條具體規定(如屈打成招、入室竊取證物等),違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其實只要理解自然法思想就不難理解此規定。

3樓:see毒歐陽峰

不得以侵犯他人的權利的方式取證。

我說一個最常見的例子分析一下,便於你理解:

【案例背景】:a男和b女是夫妻,a去找了**c。

如果b採用了到c家中安裝攝像頭的方法對a和c**的事實進行取證,那麼此證據將被法律排除。

【具體分析】:b的取證方式,侵犯了c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這種取證方式就是你所說的“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證”的方式的其中一種。

民事訴訟法中怎麼理解證據的合法性

4樓:熱心網友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學者將它的內容進行拆解,使其變成一個由若干要件共同構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比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的形式、取證的主體及取證的程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證據的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依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 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並且按照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備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為什麼要將法定的形 式作為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以及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還缺少必要的理論支援。

二、收集證據的主體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主體與證據的合法性之間的關係,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體現 。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這就決定了大多數的證據收集工作是由控訴機關完成的,並且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還涉及到某些與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密切相關的強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規定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來收集證據,其他訴訟主體無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合法是可能導致證據喪失“合法性”的。

三、收集證據的程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程式對證據的合法性的影響體現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明確規定合法的證據應當具備的條件,而是通過非法證據的排除來達到保證取證行 為合法性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中怎麼理解證據的合法性

5樓:樂觀的沒有財富

證據的形式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沒有影響;收集證據的主體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有一定影響,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收集證據的程式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有較大影響,但總體上應當從寬;實體法的特別規定不應作為判斷民事訴訟證據是否合 法的標準。民事訴訟在證據合法性的解讀上應當不同於刑事訴訟,總體上應當更加寬鬆 、靈活。按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合法性是證據屬性的構成要件之一,證據只有具有了合法性 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對於應當如何界定“合法性”的內涵卻有爭議。多 數人認為,合法性指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的主體及收集證據的程式合法。另一個有 爭議的問題是對證據合法性的內容的闡解,在三大訴訟法中是否應有所區別。

一直以來 ,對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的解釋都是套用刑事訴訟領域對該問題的理解, 沒有做出區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68條明確指出,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 據才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一規定似乎對民事證據的合法性做出了比刑事訴訟更為寬鬆的解釋。

在2023年7月,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 的規定》第55條,明確提出了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當針對的內容是:(1)證據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3)是 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這一對證據合法性的解釋與以往的學理解釋又有不 同之處,它將違法情形是否會對證據的效力產生影響作為判斷合法性的標準之一。

上述 法律檔案似乎在暗示我們,人們已經意識到在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對證據的合法性應當 作出不同的要求。但是應當如何將這種差異體現於立法中還有待我們作更深入的**。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無論是在證據的收集、舉證責任的承擔以及證據的採納等方面都 與刑事訴訟有顯著的區別,這就決定了在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合法性必然做出有別於刑 事訴訟的解釋。但是,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因此學者 將它的內容進行拆解,使其變成一個由若干要件共同構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比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的形式、取證的主體及取證的程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這一總體的思路是正確的。問題僅在於在民事訴訟領域應如何選擇“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以及 如何解釋每一個構成要件的內涵。

一、證據的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

依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 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並且按照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備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為什麼要將法定的形 式作為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以及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還缺少必要的理論支援。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必然會有更多的新型別的證據出現在訴訟中。上述七種證據表 現形式難以概括並預見所有的證據形式。如果按照訴訟法學界的通常觀點,證據只有具 備了法定的表現形式才有可能被採納,這無異於削足適履,荒謬之處顯而易見。

並且從 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對於某些新種類的證據,比如,經常在訴訟中出現的電子證據, 法院也並沒有因為它不屬於法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就拒絕採用。對此,也許會有人提出不 同看法,並舉例說,測謊結論不就是因為不具有法定證據形式才不能被採納嗎?測謊結論之所以不能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並非由於它沒有在七種證據表現形式之 列(我們可以將它納入鑑定結論的範圍內),而是由於測謊結論的準確性還不十分令人滿 意,另外,測謊這種方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的。

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既是程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二)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八種: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三)證據必須有合法的**。

如果證據的**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7樓:

司法實踐中,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以排除非法方式進行審查,即沒有違法手段方式結婚等的,可以認定有效!

8樓:司考我知道

證據取得程式實體內容都要合法

關於我國電子證據的規定

小叉 根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 處理 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電子證據主要包括如下 1 網頁 部落格 微部落格 朋友圈 貼吧 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2 手機簡訊 電子郵件 即時通訊 通訊群組等...

不按規定停車,不按規定停車的處罰規定。

一 現場處理。一般來說是接到罰單後的三天,帶著駕駛證 行車證 現金或銀行卡去當地行政大廳 或交警隊 去現場辦理繳納罰款的業務。二 網上辦理。很多城市具有網上警局的業務,可以進入之後用銀行卡進行繳費。三 違章停車不扣分,一般是罰款200元,但是要看清罰單上的日期,不要延遲日期,以免生成滯納金,加重經濟...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些,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

商標註冊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書證 二 物證 三 視聽資料 四 電子資料 五 證人證言 六 當事人的陳述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 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 書證 二 物證 三 視聽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