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房產證寫人名字和兩個人名字有區別嗎

時間 2021-08-11 17:47:26

1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後買房寫誰的名字就有區別了,雖然無論寫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新婚姻法出臺以後,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可以不通過另一方將房屋的產權進行變更轉移,另一方無權向善意的第三人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返還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後買房的夫妻共同財產,最好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就不會出現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轉讓的情況了。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樓:會飛的小兔子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沒有什麼區別。

房產是在結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不影響房產的權屬份額,原則上按照購房時雙方父母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所佔份額(須有出資的具體證據),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前)男方以個人名義賣房辦過戶手續時需要未婚證明或女方也要到場面籤。

所以不存在私下處理的問題;若在離婚後,處分房產須提供離婚判決書或有民證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一般也會要求另一方到場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在未分割房產前繼續居住。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樓:鑽誠投資擔保****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如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夫妻共同買房,房產證上寫一個人名字和夫妻兩個人名字是一樣的。都是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如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就依照書面約定判定產權歸屬。

《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後買房,合同兩個人名字。辦房產證可以就寫一個人名字嗎?

4樓:向日葵

不可以,購房合同名字必須新增在房產證上。辦理房產證寫誰的姓名,幾個人姓名,是依據購房合同上姓名來定,不能增減和更改。

1、如果是貸款的話,需要以購房合同的原件作為銀行抵押物,因此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需要統一,否則不予辦理。但如果還沒有辦理房產證的,那麼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是可以申請以共有人名義加入的,在領證的時候再領一個共有權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2、如果是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那麼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而附帶的共有產權證上面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還需要有個約定,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以免後續發生糾紛。

3、房產證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的主體來定的,因此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必須是同一個人,或者是幾個人共同共有,若是要在房產證上增加共有人,需要重新更換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備過案,那麼就需要由開發商申請撤回,並將新合同重新備案才能生效。

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可能的例外是:如果婚前購買商品房是全額付清的話,當提出產權共有時,可以在合同上寫上兩個人的簽名,辦理房產證時,就可申請共有產權證;但如果是貸款買房的話,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房產證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的主體來定的,所以必須是同一個人,或者是幾個人共同共有。得看具體情況,尤其是合同網上備案的。要在房產證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換新合同。

如果原合同已備過案,應由開發商申請撤回,改簽新合同後重新備案。

5樓:您輸入了違法字

婚後購房合同上只有一個人名字,辦理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名字,需要再到房產部門申**名。

婚後購房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6樓:

至少我這麼認為的:1、你們婚後財產,無論寫哪個的名字,夫妻雙方都有一般的產權,或者分配權。2、合同籤的兩個人的名字,那麼產權肯定是兩個人的。

所以,寫一個人和寫兩個人的名字沒有太大區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讓你老婆寫一個放棄這個財產的申明。。。不過估計、也許她不會寫~呵呵

7樓:雪輝雪輝

可以是可以。這是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但是隻有房產證上的那個人才有權利買賣過戶(也就是說,他可以不經過你把房子賣掉)。當然,賣掉的錢也有你一半的。

在買賣合同上只寫你的名字,不要寫她的名字 辦的產證就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了。

你明白嗎?

8樓:飛翔在南海

婚後購房不管是寫誰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除非是你們另有合約)如果到時候你倆想出賣房屋,有一方不到場。在場一方那還得要到得對方的授權委託才可以,授權委託書並且要進行公證。辦理公正時你們雙方都帶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授權書一起到你從們市縣一級的公證機關進行授權委託公證後才能處理房屋的事。

(房產所有人如果要**自己的房產,房管部門會要求已婚的要提供對方的授權委託書,單身的成年人要提供末婚的單身證明,年老的如果另人方已經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這些都材料都要公證。會在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裡寫明的)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有區別嗎

9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後買房寫誰的名字就有區別了,雖然無論寫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新婚姻法出臺以後,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可以不通過另一方將房屋的產權進行變更轉移,另一方無權向善意的第三人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返還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婚後買房的夫妻共同財產,最好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就不會出現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轉讓的情況了。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0樓:會飛的小兔子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沒有什麼區別。

房產是在結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不影響房產的權屬份額,原則上按照購房時雙方父母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所佔份額(須有出資的具體證據),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前)男方以個人名義賣房辦過戶手續時需要未婚證明或女方也要到場面籤。

所以不存在私下處理的問題;若在離婚後,處分房產須提供離婚判決書或有民證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一般也會要求另一方到場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在未分割房產前繼續居住。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我是誰

1、因購房出資人不同,房屋財產屬性不同

(1)若為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屬於共同財產,即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所有,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沒什麼區別。

(2)若為夫妻雙方中一方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產權證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手續辦理不同

寫一個人名字,關於房屋的各種手續辦理時,只需產權證登記人簽字即可辦理,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

寫兩個人名字,是對夫妻雙方權利的明確,涉及貸款,抵押與買賣需要兩人同時在場辦理。

3、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同

(1)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論寫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寫兩個人的,離婚時雙方都可以對該房屋進行財產分割。

(2)屬於父母單獨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並登記其子女名下的,離婚時房屋歸一方所有,與另一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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