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時間 2021-09-03 07:03:16

1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於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後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我們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但是必須在洗衣離婚後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議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的規定,狹義的理解,僅限於對“訴訟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範,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於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議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議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並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為依據作出處理。

(二)訴訟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們認為,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離婚後,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雙方離婚後,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後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嗎?

根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

同時根據這一規定,離婚時未對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那麼離婚之後很長時間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這種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再次分割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呢?目前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對這個問題明確規定,但從相關的法理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未分割,仍是處於共有狀態。

所以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因此,,原則上,離婚後如果確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是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訴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2、需要注意的證據事項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類糾紛發生以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新的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

首先,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是離婚的時候沒有涉及,沒有分割的,否則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規定,當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發現共同財產存在時間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雙方就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爭議後,如果被告方有證據證明原告方發現共同財產的時間距其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日期間隔了2年的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當然,被告必須主動提出訴訟時效已經過了的抗辯主張,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審查時效問題,換句話說,即使時效確實已經過了,但是當事人不主張的話,人民法院也不會因為時效問題而駁回原告起訴。

4樓:律問問

再次請求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訴訟時效2年,發現的次日算起。

常說的離婚分割財產,指得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由個人所有,不參與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先由夫妻共同協商,則不受範圍限制。協商不成,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哪些財產是不計入共同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後,如果一方出軌等有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是常見誤區。根據《婚姻法》47條的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婚姻法對於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內出軌並不包括在內。在下列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q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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