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出按勞動法賠償,公司不願意想調崗降薪合法嗎

時間 2021-09-04 21:52:04

1樓:匯法網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降職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進行的。

因此,原則上降職是需要得到員工同意的,如果員工不認可,就不能按降職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第一,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對於是否勝任崗位,公司要有相關證據充分證明;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第三,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是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降低該女職工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規定,因工資發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如果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如果公司堅決降職,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如果因勞動者拒絕而辭退員工,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2樓:飛雪渡

目前此類案件較多,單位為了不支付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往往採取這種調整崗位降低工資等方法迫使職工主動辭職,或者以給職工辦理失業金為條件要求職工放棄個人的權益。

單位的路數一般是對職工進行少量多批辦理,對於堅決不同意的還會採取往後拖的辦法,因為個人與單位存在了隔閡在拖的過程中職工個人受到很大壓力,往往幾個回合下來,個人就讓步了。那麼這就出現了職工被「協商一致」的情況,個人權益受到很大損害。

遇到這種情況職工如何維權呢?首先職工應當統一思想,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單位採取單方面的行動,也就是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行調整崗位時,職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以單位違犯勞動法律法規關於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的原則,單方面調整崗位,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要求單位依法辦理個人失業金。這樣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當然,仲裁前也可諮詢一下仲裁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向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的律師進行諮詢。

3樓:憤世金牛座

那得看你們的勞動合同裡是否有規定你的工作職責。如果工作職責有明確的專業性,隨意調你去與你專業性無關的工作種類。這明顯是違反合同的。但是不是專業性強的工種,這個就難說了。

4樓:鄧五英律師

不合理,公司雖然可以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整,但調整後工資待遇應與調整前相當,如果公司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整後,勞動者的工資待遇降低的,勞動者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王律師談勞動法

按你說的情形,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這也可能是公司有意迫使你自己主動離職,你需要多注意,如果離職方式不恰當,可能離職之後很難維權了。即使這樣,不要隨意辭職,儘量為之後的勞動仲裁做一點準備,離職之前諮詢一下專業人士好一點。

6樓:荊萊

公司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約的。

公司想單方調崗降薪,也是違約的。

公司違約,職工可以和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履行勞動合同。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7樓:不想硬的石更

假如簽訂勞動

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強迫調換崗位被辭退,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看看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沒有,公司要裁員是要賠償你三倍工資加工作幾年的獎金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8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1、沒有哪個公司會養閒人,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如果公司要做出調整,或者降低用人成本,肯定要先裁掉業績差的,這是毋庸置疑的。至於怎麼界定,是否可以重新學習,每個公司的政策和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細節應該向所在公司諮詢。

2、具體情況要看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了。按照問題裡的描述,合同寫的很清楚了,公司會如果判定你無法勝任工作,酌情考慮給你調崗,你也不願意,那麼根據合同,你是沒有補償金的。

3、具體補償金要看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9樓:夏的落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1、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2、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3、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擴充套件資料

內部調崗,係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展需要,在公司內部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包括內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降職等。

對於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調崗。

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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