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追加另一方作為被執行人

時間 2021-09-07 23:26:26

1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要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來進行,不能隨意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追加債務責任人是訴訟階段處理的問題,執行階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申請。2、如法院執行過程中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有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法院只能對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的措施,不能直接採取拍賣、劃撥等措施予以處分。

綜上,法院執行中以判決書上的主體為被執行人,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後,與前訴合併執行。

2樓:庫文度百

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其實弊大於利。實務中大量的民事糾紛往往只起訴夫妻一方,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那麼,債務往往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執行中不能追加夫妻另一方,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就不能用來執行或者共同財產只能一半用來執行,這顯然是錯誤的。

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國物權法的財產權歸屬認定規則與婚姻法的規則不一致造成的。

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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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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