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財產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1-09-07 03:42:41

1樓:醉意撩人殤

以下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麥穗兒談教育

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所有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樓:華律網

今天我分享的內容是婚後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前取得的財產,或者婚後有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

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

算夫妻的共有財產。具體可參照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 獎金 2.生產 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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