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2-08-16 19:45:22

1樓:匿名使用者

算夫妻的共有財產。

具體可參照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2樓:雨花石6百度

是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你說的意思,這套房子是因為結婚才分得的,因為婚姻關係的確立取得的這樣的分房一定是屬於共同財產,寫的誰的名字不佔絕對。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人真不怎樣,離了婚讓你老婆既得不到錢也等不到物,你以為你就找了個保姆?保姆還要付工資呢!

4樓:

能 在沒做財產公證的情況下沒辦法了

5樓:匿名使用者

能分,過日子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情,別因為家人就離婚,不划算的,你家人不能和你白頭到老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這樣他應該沒有權力

夫妻共同財產

7樓:安平說法律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此為雙方的經常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常見的部分。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比如說婚後一方參與合夥、購買股份獲得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例如一方在婚後出書、轉讓專利等通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獲得的收益,但要求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的所有權,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樓:河北劉律師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10樓:馬克思公爵

一般啦來說,是否屬於婚前財產是以所有權產生的時間為依據的,房屋所有權的唯一憑證是所有權證。從表面上來說是婚後財產。

但是從財產產生的性質來說,你房屋的所有權從簽訂購房合同,一次性付款後你就享有了對房子排他的權利,這種權利從是延續的,從債權轉化成為所有權,所以,這種延續的權利,應該認定,你的房子是婚前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的,你們可以提前做約定,進行公證。

12樓:王

我上次在cctv1的今日說法中有看到這樣的個例,好像算。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3樓:黨金娥

1、地--婚前財產

2、熊貓車——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3、店面的5萬元——屬於父母贈與,這個要具體討論,這個父母是哪方父母(1)如果父母明確說是給自己子女的5萬元,那麼屬於該子女個人財產;

(2)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說,該子女也可以和父母之間簽署個借款協議,父母可以問子女要回那個5萬元。

4、店面的經營所得——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14樓:搬磚的人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15樓:九五之尊王爺

我就和道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如果離婚財產一家一半,關於別的財產不屬於你名下的你無須擔心

16樓: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問題」 《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 這條規定表明,我國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處理權分為兩類,一類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可以決定。主要有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子女撫養教育所產生的家庭事務,如因生活購物、醫療、子女撫養等需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另一類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則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如房屋、汽車買賣等應取得雙方一致意見,否則一方買賣房屋、汽車對另一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即對非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原則上不適用夫妻相互**權。

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該條第二項規定了夫妻表見**,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與之相同的法律規定還有合同法第49條,該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 相關的案例為: 妻子以丈夫名義**房屋,是否構成表見**?郭某與楊某雖然是夫妻關係,但不能僅憑是夫妻關係就認定楊某的出賣行為是夫妻表見**,須有使劉某相信楊某有**權的表徵,郭某沒有向劉某流露出賣該房屋的意思,楊某的行為不構成夫妻表見** 表見**的法律要件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無**權;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權的表徵;須相對人為善意,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並不知其無**權,且無從得知。

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第 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 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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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

安平說法律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 工資 獎金。此為雙方的經常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常見的部分。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比如說婚後一方參與合夥 購買股份獲得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例如一方在婚後出書 轉讓專利等通過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獲得的收益,但要求是在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