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解,該怎麼理解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時間 2022-06-12 14:35:07

1樓:攝影與街拍

您好,如果存摺名字是她父親的話,那麼存摺肯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意義上講此存摺及裡面的款項權利都屬於她父親所有。

購買家電發票也是她父親名字的話,如果她父親口頭上或書面上表達了將家電贈予你們的話,那就屬於共同財產。

2樓:靜的窒息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抱著木柴點火

結婚後擁有的財產如房子 只填一個人的名字 離婚時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一方擁有的房子是個人財產 即使結婚又離婚也只是一個人的

4樓:磊磊笑嘻嘻扌

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該怎麼理解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5樓:毋赫

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1、因合同所生之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7)其它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3年11月3日釋出,以下簡稱《離婚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據此,法院主要從債務的去向、用途是否與共同生活有關聯來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4第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從2023年4月1日起,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標準。應當說明的是,《離婚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規定是從夫妻離婚時如何進行債務承擔所作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角度所作的規定,兩個法條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在債務認定標準、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上規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院應當區別場合準確適用法律,不能將夫妻內部關係和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係的債務性質的認定標準混為一談。

法院在就離婚案件的債務問題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時,也應注意「內外有別」:在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夫妻雙方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在涉及夫妻雙方之間債務承擔關係時,無論夫妻雙方誰做原告,都應由借款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借款系基於夫妻的合意或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如果證據不足,則由其個人償還。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當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還款時,債權人只要證明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完成舉證責任,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夫妻一方若否認共同債務且拒絕承擔還款義務的,須證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證明債權人明知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但仍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往來。(2)當夫妻雙方對外共同償還債務後,如果該債務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夫妻內部產生求償關係。

此時,對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償者)必須承擔舉證義務,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義務,如舉證不能,其應承擔償還責任。(3)當債權人僅起訴夫妻中借款一方還款,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同上述第一種情況。在法院作出裁判後,債務人在離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償還的,則由其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

此時,即使債務案件的判決以債務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離婚案件並不當然產生既判力。因為在先的債務案件判決與離婚案件系處理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的標準分配舉證責任,故在先的判決僅能確定債務的真實性,而對債務性質的認定並不必然影響後案。2、因侵權所生之債。

(1)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侵權之債,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2)如果是夫妻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一般應認定為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侵權之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則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

針對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虛構夫妻債務的問題,以下方法可供審判實踐借鑑:如嚴格審查證據,對提出債務的夫妻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後,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情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當事人釋明虛構債務的法律後果,一般被認定為造假,要承擔《婚姻法》第47條規定「不分、少分財產」的後果;債務另行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可以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債務問題,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解決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界定

7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1 其實,你母親去世以後,你母親的個人財產部分是可以開始繼承了,你父親和子女都平均分配。你父母的共同財產部分則必須分出你母親的一半來作為繼承財產,下面是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

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至於你們家的房子,後面的繼母是沒有分割權的,除非你父親把房產登記為繼母所有。

3 因為現在要產生一個繼母,所以你們最好先做好你母親的財產繼承,不然,到時候繼母也是有繼承權的,而且,你們的繼承權不及時實行,過了繼承期限那麼就不能繼承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9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是你爸爸的,怎麼處理是他的事.留下不留下東西給你們,那也是他的事.因為與你無關.

當然,如果拆遷有補償的話,按人頭算,你能夠得多少,就可以得多少.而你爸爸那一份,現在還是由他來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

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第 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 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

關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界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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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財產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醉意撩人殤 以下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跟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