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特點,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時間 2022-09-22 01:35:1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樓:河北劉律師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3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易書科技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係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③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5樓:華律網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6樓:北京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趙志強與湯某於2023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2023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後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2023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

婚後,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於是兩人感情惡化。2023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並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

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並且婚後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係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於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係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物件,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援的。

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並實際履行後,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並未實際履行,後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

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後所得(哪怕婚後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後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於趙志強的財產。

9樓:易書科技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係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③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

算夫妻的共有財產。具體可參照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 獎金 2.生產 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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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 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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