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文化筆錄 詢問調查筆錄和現場勘查筆錄

時間 2021-09-08 04:33:4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調查詢問筆錄的要點:從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情節、何果這些方面入手。

1、調查詢問從三個方面入手:詢問陳某、某公司和產生渣土的公司,當然如果你不追究處置渣土是否合法,而只處理運輸「由於覆蓋不嚴,造成洩漏汙染路面」的事情的話就不用牽扯產生渣土的公司了。

2、通過詢問確定違法行為是某公司的行為,還是陳某的個人行為,以確定處理物件(這和普通的交通違章有區別)。

3、通過詢問確定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要準確。車牌號、洩漏量等具體情況。

4、通過詢問確定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是否屬於經營行為,屬於何種經營行為;

5、通過詢問確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後果:屬否屬於故意,是否發現了之後還放任違法行為繼續進行,是否有逃避處罰和不自行改正違法行為的行為,違法後果是否造成了嚴重的汙染,是否損壞路面等等。

二、現場勘查筆錄:也從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情節、何果這些方面入手。

幾個要點:

1、何時:勘查的起至時間,洩漏的時間。

2、何地:勘查的地點,洩漏的範圍(街道、門牌)

3、何人:違法車輛的車牌、駕駛員(現場沒有發現的例外,需要通過天眼、目擊證人,並補充先場指證情況)

4、何情節:是否逃避、放任之類的情節記錄

5、何果:是否造成了嚴重的汙染,是否損壞路面等

2樓:

這個 可以 憑空想象 出來的麼...!

咳嗽~~~啊!

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有什麼區別?

3樓:布樂正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雖然有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1、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2、問話物件不同:訊問筆錄的物件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3、適用範 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為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詢問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後,交被詢問人閱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並在筆錄末頁註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閱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4樓:田駿奇

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都屬於言詞證據的範疇,通常所說的調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在初查階段向公民或有關單位依法進行調查時,記載調查情況的客觀文字記錄材料。而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在立案以後依法詢問證人或被害人(包括其親屬)、犯罪嫌疑人親屬時,依法制作的記載詢問情況的文字記錄材料。

5樓:他然不似許

調查筆錄一般是向證人調查,詢問筆錄一般是向犯罪嫌疑人詢問後的記錄。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都屬於言詞證據的範疇,通常所說的調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在初查階段向公民或有關單位依法進行調查時,記載調查情況的客觀文字記錄材料。而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在立案以後依法詢問證人或被害人(包括其親屬)、犯罪嫌疑人親屬時,依法制作的記載詢問情況的文字記錄材料。

含義及作用:

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情況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時製作的文字材料。調查筆錄是律師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從而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言或書證援引。如果所談內容意義重大,律師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被調查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製作要點:

(1)首部。

①標題。居中寫明"調查筆錄"。②調查的時間、地點。

③調查人、記錄人。④被調查人、在場人。主要依次寫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在場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

(2)正文。

律師應根據調查前事先擬好的問卷提綱,有重點,有條理地問被調查人,並將被調查人所回答的具體問題和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情有關的事實、線索一一記錄在案。

(3)尾部。

被調查人、在場人簽名及調查日期。

詢問筆錄(record of question),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製作筆錄。

特點: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

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

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在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向被詢問人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並在筆錄上作出如下記載:"詢問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書、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被詢問人應當在簽名後蓋章或捺指紋,筆錄各頁之間也應蓋上騎縫章(或捺指紋)。

根據"刑訴法"第67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詢問證人的筆錄亦應分別記載,不能把幾個證人的詢問情況寫在一份筆錄裡,必須單人單問單記,單獨製作筆錄。

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有什麼區別

6樓:吾本漁樵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鑑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瞭解案情、蒐集證據的作用。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雖然有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

二是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三是問話物件不同,訊問筆錄的物件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四是適用範 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刑事偵查手段,因此,製作訊問筆錄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後撤案)。

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為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7樓:匿名使用者

詢問筆錄是刑事案件的筆錄中的一種,刑事案件筆錄本身就包含了詢問筆錄。

在刑事訴訟中,詢問筆錄是司法機關針對被害人、證人所作的調查筆錄,也就是對證人、被害人所作的筆錄就應使用詢問筆錄的形式;而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筆錄,則應採用訊問筆錄的形式。

而所謂刑事案件筆錄,除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外,還包括辯認犯罪嫌疑人、犯罪現場的辯認筆錄,犯罪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等。

8樓:幼c女v做d愛片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製作的如實記載訊問和供述或者辯解的文字記錄。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要及時進行。

(二)訊問中不得少於2名偵查員,要相互配合。

(三)訊問要依法進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四)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語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少數民族罪犯嫌疑人,應請翻譯人員參加,並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所做的文字記錄。

(一)詢問證人應嚴格依法進行。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個別進行。

(三)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漏案情或表示對案情的看法。

(四)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五)詢問記錄應客觀準確。

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能列印嗎

9樓:萬噸love念念

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都屬於證據,內容可以手寫,也可以列印,但是當事人、記錄人、見證人簽字必須手寫,並按手印。

10樓:我擦了

隨著辦公自動化程度的提高,很多手寫的東西開始用電腦替代,無紙化辦公已經不再是遙不可及的事情。但是在執法中的各類文書能不能用電腦列印,特別是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能不能用列印代替手寫,很多人心存疑問。 (一)詢問筆錄能不能列印 有人說,詢問筆錄是「筆錄」,「筆錄」就應該用筆寫,不能列印,其實這是一個誤解。

所謂詢問筆錄,就是把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記錄下來,作為固定證據的形式,至於用筆記錄還是用電腦記錄,不是問題的實質,只要內容客觀真實就行了。以前之所以叫「筆錄」,是因為沒有印表機,只能用筆記錄。打個比方,古代的主要交通工具是馬車,我們國家有很多地方把公路叫「馬路」,難道因為名字叫「馬路」,就只允許馬車而拒絕汽車通行嗎?

再比如,古代貨幣是金屬的,所以叫「錢」,現在用紙幣,照樣叫「錢」。名字有一定時代性,不要過於拘泥於其形式。法院的庭審筆錄也是「筆錄」,但法院有幾個手寫的,幾乎都是列印,誰也不會否認其效力。

實際上用電腦列印詢問筆錄有很多好處,一是速度快,紙面也比較整潔;二是列印前可以讓當事人在電腦上修改,不至於把筆錄改得面目全非;三是列印出來還不容易被篡改。當然,如果執法人員計算機操作水平比較差的,還是用筆記錄的好。 (二)現場檢查筆錄能不能列印 跟詢問筆錄一樣,現場檢查筆錄是否有效,關鍵不是看手寫的還是列印的,而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客觀性,只要現場筆錄內容客觀真實,符合法定形式,並且是現場製作,我認為不能因為現場筆錄是列印的而否認其效力,也沒有哪一部法律法規規定現場檢查筆錄只能手寫不能列印。

現場檢查筆錄列印的比較少,主要原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裝備水平和人員技能還達不到,不具備輸入和列印一體化的裝置和操作人員,總不能天天背起印表機查案,在查案現場等著你到處找電源安裝列印裝置。 (三)筆錄中的簽名能不能列印 簽名一種是手工簽名,一種是電子簽名,還有就是印鑑簽名。這三種方式的共同特點就是具有代表本人的獨一無二性。

由於有些機關實行網上審批,對於一些內部文書採用網上簽名,這是提高辦案效率的需要,還有些對外蓋有公章的文書可以列印簽名,比如通知書。但對於證據類文書必須要求辦案人員親筆簽名,並註名日期,即使列印了名字也要在旁邊空白處再簽名確認,這是證據形式要件的要求。沒有上述人員的親自簽字,此證據就沒有證明力。

簽名體現一定人身性,簽名有兩個作用,第一證明他參與了這個過程,第二證明他認可這個筆錄的內容。由於筆錄是一種重要的證據類文書,不管手寫還是列印的筆錄,最後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都必須手寫。如果簽名也列印,事後一旦當事人否認,列印的簽名不具備鑑定條件,無法證明以上兩個事實。

(四)現場筆錄能不能現場手寫,回辦公室再列印? 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執法機關在第一時間內掌握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第一手資料,其最大特點是現場性。12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這說明筆錄應在檢查的當時製作,當場交由當事人簽名。現場筆錄上應填寫檢查的時間和地點,這也是製作筆錄的時間和地點。如果事後再列印,該筆錄就不是現場製作,也就不能稱為現場筆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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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筆錄能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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