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為什麼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未遂要負刑事責任嗎,減刑要滿足哪些條

時間 2021-09-11 22:29:14

1樓:華律網

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後,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為未得逞的狀態。

其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未遂儘管是一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畢竟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了犯罪行為,對客體產生的實際損害,只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沒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未遂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完全有可能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也完全有可能轉化為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也肯定了這一點。

因此對於依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構成未遂的盜竊、詐騙和搶奪行為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只是在認定此類情況下,判斷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還是未遂應當按照這樣的原則:如果盜竊、詐騙、搶奪未遂後轉化為搶劫,則只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未遂。

因為,搶劫罪的轉化是行為犯,但搶劫罪本身仍然是結果犯,應當以財物的取得為既遂標準。關於處在犯罪的預備、終止形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能否轉化的問題,從刑法對轉化型搶劫罪的立法本意考慮是不能轉化的。轉化型搶劫罪實際上是一個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與一個搶劫罪基於刑事政策及處刑定罪之方便而將其規定為一個搶劫罪而不予以處罰。

按照《刑法》第22條規定,犯罪的預備行為,當然也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但是,某罪的預備行為,並不等於該罪本身的客觀要件行為,例如,盜竊的預備行為不同於盜竊行為。刑法269條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當理解為不包括預備行為。

該條所說的「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當場,才具備了向搶劫罪轉化的前提條件,這也是刑法理論的通說。在預備階段抗拒抓捕的行為,其手段行為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處理,但不構成搶劫罪。對於未遂犯來說,由於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此他已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在預備犯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由於還處於預備階段,其僅具有非法佔有意圖,是否會發展為非法佔有之故意尚不明確;而對中止犯來說,行為人中止了非法佔有的意圖或故意。

若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實施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以盜竊等罪論之,一般應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若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實施的行為構成犯罪,則以此時的行為性質定罪處刑。因此,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若只是預備或中止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的目的完全是為逃避追究而不是非法佔有之意圖。所以,它不可能和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行為相結合而給予搶劫罪的評價,從而認定為轉化型搶劫。

3樓:匿名使用者

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就是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如行為人已經將毒物投向公眾飲水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入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其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行為就會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說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

但犯罪未得逞,並不等於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如故意殺人而未能將人殺死,只是致人重傷,這就屬於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遂。

我國刑法對犯罪既遂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損害結果已經發生,如殺人罪的既遂,必須有被害者死亡的結果;二是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狀態的,就構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罪,**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只要實施了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說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達到預期的危害結果,並非由於犯罪分子不願讓危害結果發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這裡說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

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關鍵。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未遂犯所造成的實際危害,比既遂犯輕些,故對未遂犯的處罰一般要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至於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但對於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4樓:匿名使用者

定義: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

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型別: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物件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刑事責任】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是毫無疑問的,只是可以視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要負刑事責任嗎,減刑要滿足哪些條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所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簡述犯罪未遂的特徵及刑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

其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徵,第三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徵,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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