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事訴訟法體系的主要構成,民事訴訟法課程體系的構成

時間 2021-09-12 20:30:34

1樓:看魚魚娛樂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體系中詳細包括以下章節與內容: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人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體系的特性:

1、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

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式進行,但其程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式的選擇權也較大。

4、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物件。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式不同的非訟程式來處理。

5、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

6、規範性與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式利益不受侵蝕。

程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式的複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式制裁。

參考資料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迴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人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民事訴訟法課程體系的構成

3樓:呼延巍奕

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構成了我國的**課程管理體系,幼兒園課程則以《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為依據,地方課程和園本課程相結合為主。什麼是園本課程呢?園本課程**於校本課程,在教育部2023年頒佈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中並沒有明確提出其概念,而指出:

“教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過程是教師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的過程。教師要根據《綱要》從本地、本園實際條件出發,結合本班幼兒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並靈活地執行。”

民事訴訟法課程體系是什麼

4樓:紅酒杯

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課程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理論部分,包括民事訴訟的相關概念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及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等內容;

二、民事訴訟程式的啟動,包括民事訴訟的管轄、訴訟當事人、訴訟**人的相關規定;

三、一般案件進入一審程式,包括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當事人對一審程式不服提出上訴的,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二審程式終結以後,當事人不及時履行判決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如果在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後認為該審判確有錯誤的,案件還可進入審判監督程式,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的主體程式,一定要注意把握。

四、有些特別的訴訟進入特殊程式;這是在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式等主體訴訟程式外的一些特殊的程式,包括特別程式(含選民資格案和非訴案件)、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這些特殊的程式也是我們在學習的時候要注意學習的內容。

五、在對這些程式進行掌握的時候,要注意結合程式掌握與一些程式相關的知識,包括訴訟中的證據、法院在訴訟中的調解、訴訟的保障制度、訴訟的期間、送達和費用的承擔等內容。

民事訴訟法簡答題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需要有行為主體;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第三,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第四,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

只要構成了上述的四個要件,就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行為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簡述南京國民**法律體系的主要構成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 真心不知道 我不知道 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你問也沒人回答

法規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7樓:張明君律師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範的總稱。

主要包括:刑法 民法 行政法 經濟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等等

民事訴訟法知識點詳細版

8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faxue11011

第一講民事訴訟基本理論

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1、私力救濟機制:私人調解、和解;

2、社會救濟機制:人民調解(可訴可確)仲裁(或裁或審);

3、公力救濟:訴訟(強制執行力保障)。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效力

1、從法律體系角度劃分,屬於基本法;

2、從調整的社會關係角度劃分,屬於部門法;

3、從內容的角度劃分,屬於程式法;

4、從公私法角度劃分,屬於公法。

三、訴訟標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訴訟標的是法院的裁判物件,即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訴訟請求(主張)和訴訟標的物(具體物件)相區別。

四、訴的種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

1、確認之訴

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包括積極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確認之訴。

2、給付之訴

給付財物之訴和給付行為之訴(積極給付之訴或消極給付之訴)。

3、變更之訴(形成之訴)

原告要求變更或消滅其與被告之間一定的法律關係的訴訟(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內容變更)。

五、反訴(構成要件,與反駁的區別)

1、構成要件

(1)主體:反訴的原告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是本訴的原告。

(2)目的在於抵消或者吞併本訴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3732注意: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4(二、仲裁的司法監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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