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一個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時間 2021-09-13 08:20:27

1樓:

樓下的不知道狗叫什麼呢,我會那麼不負責嗎,這個題目是2023年律師資格考試試題(四)的原題 你自己看看吧http://learning.sohu.

參***及分值

1.檢察機關在本案訴訟中有下列情況違反了訴訟程式規定:(1)檢察院派本案偵查員執行逮捕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而不是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

(1分)(2)市檢察院不應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為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本案不屬於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應由下級檢察院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分)(3)庭審中公訴人發現蘇慶還犯有**罪,不應隨即當庭指控。因為在審理的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了新的情況,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清,應立即向法庭提出申請補充偵查的建議,而不能當庭指控。

(1分)

2.法院在一審中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包括:(1)庭審中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法院應適用延期審理的決定,而非中止審理。(1分)(2)公訴人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補充偵查,並向法院提出建議的,法院才能據此決定延期審理,而不是根據辯護人以公訴人增加控訴為由,進而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法院才決定延期審理。

(1分)(3)合議庭擔心檢察院會提出抗訴而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只有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才能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1分)

3.二審法院准予蘇慶撤回上訴而製作決定書的做法是錯誤的,准予撤回上訴應用裁定書而不是決定書。(1分)

4.法院在再審程式中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包括:(1)市檢察院又發現了新證據,繼而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對於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新的證據,重新起訴的,應作為新案件受理,而非再審案件。

(1分)(2)法院對抗訴審查後作出再審決定書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法院對於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予以受理,而無須製作再審決定書。(1分)

評析:本題的綜合性較強,考查的程式包括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偵查程式、公訴程式、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考查的知識點涉及逮捕的執行、級別管轄、補充偵查、延期審理、裁定書與決定書的區分、法院如何對待抗訴問題等多個方面。

參考資料

2樓:匿名使用者

切,樓上的那也算回答?一個看就是抄襲而來的,真的和那個問題合的上嗎?有點把人當笨蛋了。

刑事訴訟法 案例分析

3樓:

我剛剛複習完司法考試的刑事訴訟法,一個字一個字給你敲出來的哦。

本題有點小問題,沒說公安機關有沒有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不過我在答題中把作出與不作出的情況都寫出來了,你直接抄肯定不會錯。

答題注意分段,要不容易亂,我已經分好了,你照抄就行了。

(1)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管轄的規定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修正案現在應當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自訴案件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

其它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本案為故意傷害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則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可以成為自訴案件,那麼法院也具有管轄權,可以直接受理。

(2)公安機關最後在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下立案,因此孫某的父親不能再向法院直接起訴。

依據《刑訴法解釋》(簡稱)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3)孫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鄭某賠償孫家的經濟損失,但不能請求法院判決鄭某賠償孫家的精神損害,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有:1、刑事案件成立;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人符合法定條件;3、有明確的被告人;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7、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4)(插一句,括號裡的這些不用抄,這裡敘述十分不明,「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有兩種理解:1、若法院直接受理了孫父的自訴;2、若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通過檢察院起訴的本案。但好在答案都一樣。

如果是法院直接受理了孫父的自訴,則此案件為公訴**訴案件,不適用調解,但附帶的民事訴訟適用調解。如果是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通過檢察院起訴的本案,則為公訴案件,不適用調解,但附帶的民事訴訟適用調解。)本案刑事訴訟部分不能進行調解,但若有附帶民事訴訟則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

孫某及其父親不服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不能提起上訴,但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就民事部分的判決提起上訴。

(5)可以。鄭某的犯罪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鄭某為17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可能被減輕處罰,他具有了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且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若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4樓:早春愛晚霞

個人認為bai

:這個案件存du在以下問題:1、被告人

zhi宋某系聾啞dao

人,因此不適用簡易回程式處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答年人,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應當公開審理。

4、宋某委託的律師不得同時為郭某和宋二人辯護。不作詳細敘述。

5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律師為其**,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5

6樓:

一審判決後10天的上訴期交付,不應第二天的執行行為;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案件的庭審中,三名被告在相同的時間作為第二原審被告在二審中,不能執行;

第三由於應用不當的法律發回,二審法院,唯一的直接折算;

第四發回重審審判合議庭不應當迴避,由審判合議庭重新審理;

第五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應用,其判決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2。民事案件,上訴程式可能不是唯一的 - 法官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7樓:漢古禾光的夢

頭一案件,所盜數目還不構成嚴重犯罪,況且對方認識違法行為並有悔過行為退還錢款,可以民事案件處理賠償損失,訓誡處理就可以。第二個也一樣沒有超過法律規定數目錢款構成嚴重犯罪,應按民事案件賠償損失。刑事案件必須有律師出庭辯護,沒有律師出庭本身就違法了。

8樓:緣悟禪師

肯定不對了,首先一點,訴訟時效的問題,這個案件是什麼時候法院進行庭審的,什麼時候判決的,第二件事情有可能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

第二,假設第二件事情仍在訴訟時效內,但是未經法庭舉證、質證程式,更未讓被告人做最後陳述的就作出判決了,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定的。作出有罪判決是必須要經過法庭上對證據的舉證、質證環節的。

第三,法院不能夠直接進行調查取證行為,因為法庭判決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法院作為調查取證的話,那麼就有失偏頗了,程式違法。

刑事訴訟法案例與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找點案列分析的書看一下不就解決了嗎?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國有巨集源股份 經理。1998年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後,認為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准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998年7月2日檢察院批准逮捕王明,並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

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的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 第1版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 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 誹謗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是指原告 被告嗎,刑事訴訟 中的 當事人 ,是指 原告 被告嗎

深圳王貝律師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真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在訴訟中處於控告或控告地位並享有訴訟權利 承擔訴訟義務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 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 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被害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