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法院強制執行多長時間

時間 2021-10-14 20:11:49

1樓:華律網

法院判決書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銷,那麼法院判決書的執行期限又是多久呢?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於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樓:滑不溜溜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3樓:華律網

法院判決書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銷,那麼法院判決書的執行期限又是多久呢?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於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6個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 ,判決書生效後在有效期限內已立執行案件,有財產就能順利執行,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或執行不完的可中止執行,待被執行方有財產時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樓:風塵世射手

一般六個月執行完 一審法院六個月不執行可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在被執人無法履行債務 找不到被執人或財產等時 可中止執行 一旦條件允許 具備便立即恢復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強制執行是長期的直至強制執行到財產還錢債務為止

8樓:小不

一、執行期限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方式

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三、執行監督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及時處理。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判決生效後,多長時間可以強制執行?

9樓:華律網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1)審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10樓:

判決生效後強制執行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並不是隨意就可以進行,首先是對於此類問題沒有在進行上訴,這是才會有具體的時效,對於具體的執行更有時間的限制,如果自己沒有達到一定的期限就進行強制執行,對於當事人的利益劃分是不公平的。

一審判決以後,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後就生效。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日之內支付多少錢。

即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判決書說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判決生效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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