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我國證人是否有辯論權

時間 2021-10-14 21:20:01

1樓:清泉

證人應該是沒有辯論權的,應該說證人出庭作證有相關的權利義務

( 一)、證人作證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盲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對於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採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對於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於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滂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祕密。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

證人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

說白了證人作證講究客觀、真實,在法庭上當事人可以進行質證,證人不參加法庭辯論,應該說證人是沒有辯論權的。

2樓:戚廣利

民事訴訟法中,我國證人沒有辯論權,不能參與辯論過程,做完證應當退庭,不能留在庭內。只能只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在民事訴訟中證人的權力有哪些? 15

3樓:羅長江律師

民事訴訟中證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僅規定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僅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但對於證人請假出庭作證後其工資獎金是否受影響、支出的合理費用範圍如何界定、證人證言未被採納後支出費用由誰承擔等具體問題未作規定,不具有實踐操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處以罰款、拘留的民事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樓:曹真亞奇

說簡單點,證人的證詞很重要,能決定罪犯的生死 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多少年等等!

5樓:法三淡定

應該是權利而不是權力吧

6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3、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作了哪些規定

7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民事訴訟證人缺席有什麼後果

8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證人缺席,除非是特殊情況,該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希望能幫助到您,望採納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需要注意什麼

9樓:匯法網

您好!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瞭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理解這一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證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徵。

其次,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瞭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是在訴訟開始後,即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於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瞭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另外,證人還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瞭解案件情況,但由於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係,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查閱證言筆錄,並在發現筆錄的內容與作證的內容不符時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3.對於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4.對於其因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有權要求補償。

5.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證其本人以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防止因作證而遭受不法侵害。

證人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1.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有義務回答公安司法人員的詢問。

3.出席法庭審判並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5.對於公安司法人員詢問的內容予以保密。

10樓:周雲醫生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

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

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證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3]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詢問證人需要注意的問題:1、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2、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等;3、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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