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由什麼人承擔

時間 2021-10-14 22:12:25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2樓:誠心為您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充分認識當前做好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調解仲裁工作,是調整勞動關係和維護勞動權益的重要手段,關係到勞動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當前,隨著經濟結構的深刻調整和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勞動者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勞動關係中潛在的矛盾和問題不斷顯現;近期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衝擊的影響不斷加深,部分企業經營困難,企業欠薪和裁員現象明顯增加,勞動爭議案件急劇上升,集體爭議案件多發,勞動關係複雜多變。同時,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爭議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爭議案件高發與當前仲裁機構案多人少、工作基礎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面臨的形勢嚴峻,承擔的任務艱鉅。各地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與解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緊密結合,把調解仲裁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好。二、切實加強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組織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增強企業自主預防和解決糾紛的能力。

要依法幫助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規模以上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中小企業集中地區,大力推動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和推動鄉鎮、街道、社群基層組織或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以及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仲裁機構要對立案前未經調解的案件,試行向當事人傳送調解建議書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化解糾紛;要強化仲裁庭審過程中的調解工作,提高調解結案率。人事行政部門要針對人事爭議的特點,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用人政策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加大爭議調解力度,預防並從源頭上減少爭議的發生。在全國逐步形成企業和行業性調解、基層調解、區域性調解以及人事爭議調解在內的多渠道、開放式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網路,力爭將50%左右的簡易、小額爭議通過調解解決在企業、鄉鎮、街道及社群。

三、進一步做好爭議仲裁工作各地仲裁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規則》,以兼顧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處理效率為重點,加大仲裁案力度,力爭將大多數案件及時結案。當前,要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難,及時案,好案。除確因案件太多難以按期**審理的以外,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杜絕故意拖延案件審理的行為。

要切實發揮仲裁終局在快捷、公正處理案件中的作用。要依法組庭,對於履行集體合同爭議案件和其他複雜案件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要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快速結案。

人事爭議仲裁在案程式上統一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爭議受理範圍、管轄、仲裁委員會組成等方面繼續按人事爭議處理現有規定執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機構格局下,特別要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銜接和配合,依法落實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要做好與人民法院的銜接和配合,重點做好仲裁終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審結案件與法院立案環節之間的銜接,確保當事人司法救濟渠道的暢通。

四、加快推進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各地要在認真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推進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要在穩定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的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爭取用三年時間,在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和爭議案件較多的縣(市、區),普遍建立以仲裁院為主要形式的,財政經費保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能力的實體性仲裁案機構。要積極開展仲裁機構標準化特別是標準庭建設,努力形成以城市帶動區縣、輻射鄉鎮街道,機構健全、人員到位、場所齊備、資訊暢通、規範有序的仲裁新格局。

仲裁委員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健全例會制度,切實加強對仲裁案的管理和監督,做好重大、集體爭議案件的組織審理工作。省級仲裁機構要加強對本區域仲裁案的指導,加大對跨地區、重大集體爭議案件的處理力度。要穩定和充實現有專職仲裁員隊伍,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案水平和能力。

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人員選進仲裁員隊伍。要充實案力量,增加專職仲裁員,並多渠道選聘兼職仲裁員,積極發揮兼職仲裁員在案中的作用。五、加強調解仲裁基礎性保障工作各地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針對當前不少地方調解仲裁機構存在工作基礎薄弱、案條件較差、資訊化建設滯後、經費保障難以落實等問題,下功夫抓緊做好基礎性保障工作。

要按照法律規定,確保仲裁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科目。各地要綜合考慮並規劃仲裁機構的工作經費、案費用、必要的基本建設經費以及文書送達、公告、鑑定等專項費用,確保仲裁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要結合“金保工程”,大力推進調解仲裁工作資訊化建設。

仲裁案機構要逐步實現案件過程和結果的資訊共享,並起到資訊交流和案監督的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統計、分析制度和案件資訊通報制度。要確定專人負責案件統計工作,將統計報表和案情分析情況按時上報部裡。

要及時將重大、有影響的案件特別是集體爭議案件,報告上級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六、切實加強調解仲裁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緊緊抓住貫徹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利契機,及時制定配套的法規政策,完善各項工作制度,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省級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大對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力度,及時有效解決制度建設和隊伍發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創造有利條件。

要加強與各有關方面的協調和配合。加強與人民法院、司法部門的案銜接,加強與黨委組織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有關方面的協作,加強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內部相關部門的合作,積極創新預防、調處勞動人事爭議的工作機制,形成合力,開拓進取,迎難而上,開創調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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