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有什麼作用,勞動爭議調解有哪些好處

時間 2021-08-11 17:14:52

1樓:華律網

勞動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一般要經過調解申請、案件受理、進行調查、實施調解、執行調解協議,總共五個步驟。值得注意的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不會主動介入調解,需要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樓:高中路上

勞動調解有利於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申請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3樓:藕夾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調解仲裁是有用的,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方式,也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有哪些好處

4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結案能節約訴訟成本。如果勞動仲裁經歷一裁二審的過程,期間大部分當事人都聘請律師,三個訴訟階段下來,雙方當事人可能都要花費一小筆律師費,如果雙方能夠調解結案,可能在勞動仲裁階段就調解結案了,在訴訟成本上,能節約兩個階段的律師費用。

調解結案能快速解決爭議矛盾。調解結案,一般雙方當事人都要做出一定的妥協。對勞動者而言,可能是放棄一些申訴請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利益,但是,如果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書都規定用人單位在十日內支付調解費用,有的用人單位可能即時支付了相關費用,勞動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到調解款項。

對用人單位而言,調解的情況下,勞動者利益的放棄,本身是節約了成本,快速解決勞動糾紛,有利於營造比較和諧的勞資關係,同時針對勞動糾紛中出現的矛盾,吸取教訓,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水平。

儘管調解結案存在諸多的好處,但是調解結案畢竟只是勞動糾紛案件結案的一種方式。當事人選擇什麼樣的結案方式,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勞動仲裁中,還是存在許多判決結案的案件,其中有的是雙方關係惡化,希望通過勞動仲裁判明是非;有的用人單位可能不能理解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做法,不同意調解;有的員工可能不滿意用人單位的調解方案。

勞動仲裁調解有什麼作用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調解仲裁是有用的,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方式,也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6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

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調解: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進行非正式的調解活動,以人情事故為主;

勞動仲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受理,成立仲裁庭(一般在成立仲裁庭之前都會安排事先的勞動調解),依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實施條例為準繩進行判決,下發仲裁判決書,這是提請勞動訴訟的必經行政程式;

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中有什麼作用

8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其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代表進行的,既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進行調解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有哪的工作原則

呼延巍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4條規定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先予執行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由什麼人承擔

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由公道正派 聯絡群眾 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 聯絡群眾 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勞動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二者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1 結束仲裁程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式的結束。2 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