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看下,有律師更好。本人感覺被公司套路了

時間 2021-10-14 23:51:45

1樓:112333束脩

來了,下面咱們就逐條解讀。

1.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工資的兩倍進行賠償,你可以主張2023年10月到今天(2023年6月)共計8個月工資的賠償款。

2"在這一段時間裡國家應有的法定假日三倍工資我們也享受不了,夜班也沒有補助"收集考勤證據,可以追回本來屬於你的那部分工資。

3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也就是俗稱的五險,沒有繳納的可以主張補繳。

4「現在公司把我們的工資做細化處理,2800分為:底薪1800,績效工資500,伙食補助300,全勤獎200,總體合計2800元。」用人單位可能有法律顧問,故意這麼做,就是怕遇到勞動糾紛多賠。

這條你可以用《勞動合同法》18條,主張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如果你能證明你的工資比和你同崗位的少,那麼可以讓公司把差額補給你。

5 請假需要根據公司的請假制度,遇到特殊情況是可以先休假,回來的第一天補填請假條。如果你能證明你事先有和用人單位報備(**錄音、文章資訊),就不能算你曠工。

6 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你可以提出離職。

備註:如何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以下條件的都算。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16.如果都沒有,那就寫封離職信用快遞郵寄到公司,郵寄快遞的時候記得錄影取證。

2樓:

工資這樣細分肯定低,你當初沒問清它們物管工資是整體或是細分。?物管賠償的事就由勞動按勞動法評判。你可向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局判決。

3樓:胡律師

確定不在該公司上班了,可以勞動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一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4樓:

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補繳社保,支付加班工資。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要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證據好收集,主要是入職時間以及加班工資證據不好收集。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確定是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賠償的。

6樓:

可以要求支付從2023年10月15日開始到現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補繳社保。勞動法規定,用人方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一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月預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至於加班等費用,收集證據太難,而且不好證明,不建議仲裁。

相對來說收集事實勞動關係證據還算好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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