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要受法律保護的

時間 2021-10-23 07:29:54

1樓:華律網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資料的。

2樓:769捅綿綿臭

買了新房,終於等到收房的那天,本來是非常歡喜的一件事,但是收房總會有不如意的時候,有時候開發商延遲交房、不能提供相關證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等,要怎麼辦呢?碰上這些情況就不必揪心了,可以根據法律依據拒絕收房。什麼情況下可以依法拒絕呢,以下這7條,可以參考看看。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專案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據:

「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

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總結:相信閱讀了上面的內容之後,應該對於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有了個新的認知。所以在收房驗房的時候一定要檢查仔細,掌握專業知識,以後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樓:律圖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新房出現質量問題該怎麼辦,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4樓:

新房出現質量問題,應根據房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區分處理:

一、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拒絕收房的情形:

1、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2、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3、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以上三種情況,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二、房屋出現問題,但並不嚴重:

此種情況,買受人拒絕收房的要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援,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並賠償修復期間的損失。

擴資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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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房出現質量問題該怎麼辦

房屋質量問題有很多種,總結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一類是房屋質量瑕疵問題,就是不影響房屋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在實踐中,處理的方式主要有:

1、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採取加固補強的方式來完成對工程質量缺陷的修復,這會保持社會的穩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房屋交付後,出現質量問題的,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其他損失的,則應由出賣人承擔,這是《建築法》第60條、《合同法》第111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等所明確規定的義務。

3、購房者在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時,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購房者對開發商要交付的房屋不滿意,要退房,可以拒絕收房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

1、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稱單位與責任。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6樓:一起守侯

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分為三類:

第1,如果是一些小的質量瑕疵問題,例如比較小範圍的空鼓、門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開啟不靈活等,這些問題業主可以直接報修物業或者開發商進行處理,物業或者開發商會安排專門的施工人員,來進行問題之處的維修工作。

第2類問題就是一些比較大型的質量問題,直接導致業主無法完成入住的。例如房屋漏水等。如果業主尚未完成收房手續,那麼業主在這時可以依法請求拒絕收房,在開發商整改完所有的質量問題之後,再辦理入住手續。

另外,也可以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由於延遲交付而造成的違約責任;如果業主已經辦理完入住手續,在入住之後發現這些問題的,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期間的損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三類問題就是出現的房屋裂縫以及露筋等問題,此時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儘快查明原因之所在,並要求出具國家專業鑑定部門的報告,證明是否房屋存在嚴重的安全結構性問題。如果沒有存在安全性結構問題,則可以要求開發進行常規的維修整改即可,整改期間的損失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證實房屋確實存在嚴重的安全性結構問題,那麼業主有權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拒絕退房,那麼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出具設計部門的設計整改方案,對房屋進行加固整改,保證房屋的安全性結構,期間的整改損失由開發商負責。

驗房時發現質量問題處理方法:

第1,分清責任主體,避免多頭扯皮

房屋質量糾紛經常涉及三個主體:開發商、物業公司、建築施工單位。簡單地說,開發商對房屋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物業公司通常對小區內公共部位承擔一般的維修、管理義務;而建築施工單位基於施工合同向開發商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只有開發商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向購房人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所以說,如果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應向開發商提出。

第2,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第13條規定: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也就是說無論在竣工驗收階段還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後,只要出現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賠償損失。但在實踐中,主體結構不合格不能通過驗收的情況並不多見。

作為購房人在入住後欲證明房屋主體不合格,往往須通過鑑定,但高額的鑑定費也往往會令購房人望而止步。且何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亦無明確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判決退房的亦不多見。

但購房人針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依法追究開發商的一般質量保證責任,並要求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賠償,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第三,注意收集證據,爭取糾紛處理中的主動

如何收集證據是購房人最頭疼的問題,可採取諸如拍照、攝像、書面記錄等方法,必要時可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等方式收集證據。另外,向開發商提出的關於房屋質量問題及解決意見儘量以書面形式,如能有其確認為較好。這樣,一方面可以證明該房屋當時存在何種質量問題及質量問題的狀況;另一方面還可以證明購房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開發商提出了質量問題及解決請求。

據此,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護,為協商不成情況下的訴訟解決爭議做出必要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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