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險在婚後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時間 2021-10-24 11:55:25

1樓:特特拉姆咯哦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單是屬於個人財產,該保單屬於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後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這單就屬於被保險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有事婚後投保的高額單,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單需要別保險人簽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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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離婚時有爭議的保險主要是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分為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主要是機車保險。財產保險和機車保險一般是一年一保。

而離婚時爭議最多的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及健康保險。人壽保險是最有價值的,人壽時間長,保險金額大,現金價值大。

至於人身意外傷害險及健康險都是短期的而且數額也比較小。人壽保險還具有儲蓄理財等功能。

(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購買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人壽保險的現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請看以下說明:

1、保險費是夫妻共同繳納的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保險費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屬於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 如果所繳納的保險費是夫妻共同財產裡面出的,分割方式:

1、退保後分割現金缺點退保時候,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的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如果夫妻一方願意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採用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根據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係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後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

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於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務。

2樓:如之人兮

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屬於婚前財產,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後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並無規定。

一般來說,由於該保險合同訂立於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後繼續支付,由於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

有鑑於此,配偶一方並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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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保單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取決於「交保費的時間」和「交保費用的什麼錢」。如果結婚前就買了這份保險,且交完所有保費,這份保險就屬於個人的財產。

如果結婚前就買了這份保險,交費延續到了婚後,婚後的保費也是用個人財產交的,這張保單也屬於個人財產。——用個人財產買的保單屬於個人,不會被分割。

《婚姻法》在第17條規定了婚後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了如下三種: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4樓:健身**很簡單

要判定一份保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財產分割的時點和保險利益發生的時點。

比如,婚前一方購買的保險,受益人也為本人的話,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受保險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時做財產分割,保險利益則應歸屬於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單有財產公證的話,則按照約定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保單是屬於個人財產,你媽媽結婚後所得的保險金還是歸你媽媽,如果要改受益人必須被保險人和繳納保險費的人一起去保險公司才能改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是不受婚姻約束的,按照合同上的受益人來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誰是投保人?投保人有權決定受益人。另外保險是屬於個人財產,這個不會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金本來就是指定受益人所有的,除非受益人是法定的話才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直系親屬共同分配。受益人是你媽媽的話就屬於你媽媽自己所有。

你的保險受益人隨時可以變更,變更手續也很簡單。聯絡下保險公司就知道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屬於婚前財產,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指定受益人享受的保險金也是屬於個人財產的。

變更受益人需要投保人和被保人共同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及保單原件到保險公司櫃面辦理。

變更受益人不像變更聯絡地址和**,變更受益人要嚴謹一點。必須本人去,有些公司也不支援

授權,就算支援授權,我個人建議您還是本人去,因為這個畢竟是比較隱私的事情。

婚後個人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0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墨汁諾

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二、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

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

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三、其他財產

1、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2、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3、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4、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202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12樓:搬磚的人

婚後個人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分以下情況:

1、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保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權益,取決於保單是否持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各種因素。

2、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麼,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後的受益人享有。

3、因此,夫妻離異時,這種預期利益不應屬於夫妻關係續存期間的財產,不應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

1、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

5、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

6、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傢俱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很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工商業個體戶、農業責任田的承包戶和專業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當年收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上的投資,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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