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裡有關於生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嗎

時間 2022-01-01 23:12:08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規定,由其他法規規定,具體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的保底和封頂標準

關於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

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非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病假工資待遇與因工負傷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前原福利待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的病假工資標準,一般會低於原工資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間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而員工的病假一般來說要根據病情,由醫生開具病假單,並由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上可長可短。

新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確定病假工資的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

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23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

2023年1月1日之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2023年1月1日之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傷假工資:職工因工傷,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產假工資:女職工產假(包括流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且不得在女性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樓:晴毅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29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充套件資料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以上海為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資比例沒有規定這麼細緻):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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