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 2021-08-11 16:44:38

1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11年6月入職的,就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自那時開始建立。

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

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11年7月至籤合同之日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補交,通過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3樓:

單位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單位應當支付你從你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需要你提供證據證明你的入職日期。如果不想做了可以去主張這個要求,拿了錢走人。

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之前的社保。

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4樓:簡簡單單

之前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可以要求補交的。 如果公司不肯補交的話,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監察在勞動局裡面的。

5樓:勾南珍

一、應當也是合理的要求補交。單位應當為你辦理補交。

二、若單位不同意,你需要準備好你最早入職時的相關材料,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依法會為你辦理補交的。這點勞動部門會支援。關鍵是你要提供你的入職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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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1、工作證、崗位證、工資單都是勞動關係成立的直接證據 。應當收集一組相互關聯、相互映證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1、11年6月至12年4月的養老保險補齊,但是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個險種是無法補交的。

2、要求支付11年7月至12年3月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

3、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你要提供你入職和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就五險,職copy工交三險。工傷、生bai育保險單

du位單方繳費

2所有職工必須參保zhi,不願意參保的正規單位一般

dao不錄用。最好出問題都是單位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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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bai法 規定,用人單位和 du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zhi 險費。國dao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失業保險 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 工傷 失業 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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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工齡還是應該能延續,因為法人沒有變,只是公司名稱的變更。我們假設一下 如果從一個分公司調動到另外一個分公司,那是不是也不能延續呢?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您好,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