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蓋章的人不是同人,這樣是合法還是違法的

時間 2022-01-02 00:27:08

1樓:哈哈親愛的

這是沒關係的,勞動合同不是必須法人簽字,一般法人授權的責任人也是可以簽字生效的,但是需要法人授權的委託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在勞動合同上蓋章的既有可能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是**人。但是如果只要有公司的蓋章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資格就已經具備並且是合法的,所以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1號諮詢員

3樓:馮光華律師

勞動合同蓋章了並不一定非要簽字。如果簽字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簽字也可以是授權委託人簽字。主要法律效力還是蓋章。

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公司)蓋章,但法定代表或委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違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上法定代表人一欄,不一定需要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名,由公司委託**人寫上法定代表人姓名即可,但委託**人一欄,必須由公司委託**人簽上自己的姓名,然後加蓋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勞動合同才有效。

勞動合同上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簽字嗎

5樓:涵er愛

勞動合同一般有公司的蓋章就可以了,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的。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8、經辦人簽字,單位公章即可。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上不一定要法定代表人簽名,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簽名,不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委託**人簽名,認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關健是有沒有加蓋公章。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法人簽字,一般法人授權的責任人也是可以簽字生效的,但是需要法人授權的委託書。《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8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你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有公司的蓋章就可以了,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的。

9樓:

經辦人簽字,單位公章即可。

10樓:庫文度百

沒有規定一定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啊,蓋章就可以了

在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是先蓋章,還是先簽字?

11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先簽字後蓋章。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12樓:手機使用者

詳解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與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關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與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理解

一、相關原理

根據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均可。至於如何簽字或蓋章,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只能從一般的法理來解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因此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蓋章只要能代表該用人單位即可。二、勞動合同有效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

3.經授權的相關人員的簽字,該授權經過公示

4.蓋公司公章

5.蓋經授權的相關章,該授權經過公示備註:

1.上述簽字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即可

2.未具備以上簽字或蓋章,後來經過以上簽字或蓋章追認補正的,勞動合同有效

3.相關章指除公司章以外的其他章,一般包括公司人事章、公司合同章、公司勞動合同章、公司其他部門的章等

三、以下情形存在法律風險:

1.僅有非法定代表人簽字

2.僅有未經授權的相關人員的簽字

3.僅有經授權的相關人員的簽字,但該授權未經過公示

4.僅有非公司公章

5.僅有未經授權的公司相關章

6.僅有經授權的相關章,但該授權未經過公示備註:

1.存在法律風險指可能使勞動合同無效,但具體還要看各地勞動仲裁部門及法院的認定。為避免法律風險,律師不建議採取這些形式

2.存在法律風險的情形下可以通過二中的方式進行追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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