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1-02 19:21:08

1樓:匿名使用者

a. 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務公司作為中介公司,不具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只能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而不能與勞務公司簽訂。否則不合法。

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於勞動者在該單位第一個工作日之前簽訂。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統一印製的勞動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範本完全遵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注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對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待遇,勞動安全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項內容都有嚴格的約定。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將其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鑑證。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稽核,如果勞動合同條款(包括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即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至此,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勞動合同才算完成。

用人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會忽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為了規避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對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安全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要麼不予約定,要麼模稜兩可,解釋權歸單位所有,對單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釋。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單位自行印製的勞動合同不予認可。

有的單位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義務是徒勞的,因為只要勞動者在該單位提供了勞動,領取了工資,也就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要盡到法定的義務。

b. 社會保險:

《勞動法》中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

一、「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五)生育。」

社會保險包括:1.養老保險;2.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4.工傷保險;5.生育保險。總共5種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分為三類:一、單位人員;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三、靈活就業人員(即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勞動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繳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 ,個人繳納8% ,合計28% 。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 ,個人繳納1% ,合計3% 。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 ,個人繳納2% ,合計10% 。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小、中、大三種風險類別。風險越大,繳費比例就越高。風險較小的繳納0.

6% ;風險中等的繳納1.2% ;風險較大的繳納2.4% 。

5.生育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繳費比例為0.7 % 。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從業人員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繳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費:業主繳納12%,從業人員繳納8%,合計20%。

2.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4種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與上述「一」類相同。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個人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繳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費:20% 。

2.醫療保險費:5% 。

3.能否參加失業、工傷、生育等3種社會保險,目前尚未明文規定。

說明:一、養老和失業2種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是全國統一的,而其他3種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各省份略有不同。

二、醫療保險費除了每月應繳的,還要每年繳納一次「大額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為100元(各省份也略有不同)。此項繳費,以單位人員身份參保的,有的省份規定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有的省份規定由單位和個人各繳納50%;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身份參保的,由業主和從業人員各繳納50%;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由個人繳納100%。

三、有的單位由個人自費參加的「補充保險」、「綜合保險」等,屬於商業保險,不在社會保險之列。

四、不管是何種保險,只要不是社會保險,還得參加社會保險。因為只有社會保險才是國家設立和管理的專門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險,五種社會保險保障了勞動者一生的「生(育)、老、病(傷)、失(業)、葬」。

五、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金隨著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逐年增加而連年增加,死亡後還要發給喪葬費。

2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情況下可以本人可以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在單位工作滿十年,雙方協商後,本人與單位可以簽定

2、工作時間很長,在十年內退休,可以要求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詳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而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泰易後欣美

沒有通知續簽或者解聘視為合同有效,但是並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本人可以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在單位工作滿十年,雙方協商後,本人與單位可以簽定2、工作時間很長,在十年內退休,可以要求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糾正6樓的說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將在近期與職工變更(續簽)勞動合同,這是一件關係到每一位職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在此,介紹一點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給各位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參考。

勞動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又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兩類,一類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為1年、2年、3年、5年、8年10年;也可以以完成一項工作(工程)任務的期限為合同期限;另一類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為無定期勞動合同,是指沒有規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雙方人在合同書上只規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而沒有規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可以持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外,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2條又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按《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故在本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都應該三思,認真考慮後,再與單位協商,慎重簽訂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據《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外,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2條又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按《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華律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如下: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一但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除非雙方協商一致,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訂立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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