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應該寫哪,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應該寫哪一個?

時間 2022-01-02 19:18:07

1樓:僕暄文

由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搞不清解除與終止的區別,在工作中張冠李戴,可能導致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本文為大家明晰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概念與情形,希望大家在工作中準確使用,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

【案例】

說明:本案例只描述與主題有關的內容,其他內容予以省略。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李某進入南京某公司工作,2023年3月20日起任經理。

2023年10月起李某未至公司上班。

2023年12月31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與李某終止了勞動合同,併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23年1月份。

庭審中,公司陳述於2023年1月28日向李某發出函告,載明,「鑑於你於2023年9月底已離開公司,公司決定對你停繳社保,請你在2023年2月8日前務必來司辦理離職手續」,投遞結果顯示「本人簽收」,但李某陳述並未收到該函告。

2023年1月20日,公司在辦理停保手續時填寫了《關於與李某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載明解除的理由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李某於2023年7月15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裁決後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同仲裁請求。

法院認為

公司於2023年12月31日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於2023年1月辦理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其後於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又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前後不一致,且亦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式,故法院認為公司解除與李某之間勞動合同的行為確係違法,支援李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分析】

本案中,李某自行從公司離職,公司正確的作法是及時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返崗,如無故未返崗,再以無故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沒搞清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貿然出具了不同的通知,再加上舉證不能,導致敗訴。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概念、區別

討論任何問題我們都要搞清楚最基本的概念,尤其在涉及嚴重法律後果的概念上,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法律上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從學理與實務上我們概括為: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結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由當事人提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解除要麼是勞動者提出,要麼是用人單位提出,總是有一方主動提出動議,是基於兩個主體的主觀意志而產生的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未到或情形未出現,有一方提出提前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使用合同關係消滅。

2樓:匿名使用者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合同解除條件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由此可知,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終止主要的區別在於兩者的效力不同,和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3樓:都有華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23年1月1日頒佈的《》,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4樓:爵爺的網路

1、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都是適用勞動合同法,主要區別是終止合同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而解除合同是在合同期間,解除的條件出現,或者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終止合同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都是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樓:

謝邀!終止和解除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體系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終止只有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和法定終止兩種,法定終止具體指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始終、單位破產和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和提前解散。

而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或一方發起的、對雙方現存尚未履行終結的勞動合同相關權利義務的解除。所以,你的情況是解除而不是終止。

即使不考慮企業概念使用錯誤這一因素,也是沒有任何理由讓你籤這樣一個協議的。你不應籤也不必籤。

先說不應籤。這個協議的條款對法定的義務是無法免除的,比如社保,如果企業沒有給你交社保,那麼即使你簽了這個協議,以後仍然可以通過仲裁或舉報的途徑要求企業為你支付社保,因為法定義務不能約定免除。但是諸如加班費之類,簽了這樣的協議,你就不能再向企業追索了。

是你自行認可放棄。所以不應籤這樣的協議。

再說不必籤。勞動合同解除的手續也是法定的。法定程式中並沒有這樣一個協議,所以你不必籤。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寫合同終止,這樣最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力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和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麼區別?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清償 解除 抵銷 提存 免除 混同等。1 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2 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

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合同終止通知函 怎麼寫啊 謝謝各位了

書曉蟲蟲 合同終止通知函的寫法 合同終止通知函 位置居中 我們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期限屆滿 終止條件已出現 單位 本人 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 勞動法 第 條的規定,決定與你 單位 終止勞動合同,請你 單位 於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 給予 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通知...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多久結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什麼時候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具體的工作交接時間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 雙方沒有約定的,一般不應超過15日。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結算工資,並要求用人單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