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協議,合同解除的條件

時間 2023-01-17 19:20:07

1樓:歡樂與時光

不能解除合同前夕一定要把資金結算清楚。否則過後再找人要錢就麻煩了。說不好就是壞帳了。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要看合同如何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3樓:懶貓沙畫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4樓:東奧名師

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既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還沒到期 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終止:即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或簡單的說是合同到期了。

6樓:孫樹帥

解除合同是公司的行為,終止合同也是公司的行為。

合同解除的條件

7樓:網友

合同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係後,由於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合同所確立的權利義務消滅。由於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客觀地不再存在。也就是說,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終止,就是我們所說的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義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的終止;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債權人解除債務;

(六)債權與債權屬於同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與債務人同時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8樓:華律網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就是我們所講的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通知,是指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後工作。

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對於瞭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洩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9樓:小夏在深圳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找法網律師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

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協議解除採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11樓:命運的硬幣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2樓:shine史文君

關於合同解除的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整理:

13樓:李正坤律師

除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合同雙方還可以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

1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什麼合同。最好找律師諮詢,可以得到滿意的答覆。

合同解除跟合同撤銷有什麼區別?

15樓:華律網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當然,出現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定解除條件,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那麼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具有什麼區別呢。第。

一、合同撤銷和解除的前提不同。撤銷權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形成的單方面解除的權利,而解除權是合同已經生效,經雙方協商或是約定的條件成就或者是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行使的權利。第。

二、合同撤銷和解除的行使方式不同。合同的撤銷必須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而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雙方協商、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第。

三、合同撤銷和解除的後果不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而被解除的合同只是自解除之日終止法律關係,但是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依然有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6樓:懶貓沙畫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17樓:抱香蕉睡覺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

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18樓:東奧名師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1、從適用範圍來看,合同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合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1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會使合同發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第一,從發生原因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於可撤消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

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二,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銷。

第三,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消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促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諾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撤回也不同的。所謂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實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為。它與解除的區別主要是:

撤回僅適用於意思表示,不適用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在合同生效以後發生,目的在於消滅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撤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決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對於合同解除則規定了一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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