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制,可以停薪留職嗎,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時間 2022-01-18 11:05:13

1樓:楊老師的秒懂課堂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如果是身體原因之類的無法上班,可以讓醫院開具病假條。

根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關於印發《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市人發[2005]12號)精神,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當前,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

《***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因此,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

聘用合同分為四種型別:3年(含)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專案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單位新進的人員,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不再規定試用期。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中,「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2樓:吳春江律師

回答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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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喻倩鄲夢寒

看地方吧,現在是不可以,去年剛清理在編不在崗的情況。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是不允許停薪留職的,如果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地的地方**都有一些相關政策予以規定,目前有的地方還在辦理,有的地方已經停辦,具體來說,就要看屬於哪一個地方,所在的地方是否有相關的停薪留職政策並且還在執行。

5樓:滕邦宇文思凡

現在事業單位不辦理停薪留職了。很早以前辦理過,現在不允許。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可能是隻給基本工資,沒有其他的福利!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100

7樓: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4、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1、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2、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3、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4、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5、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著這個崗位,佔著人員編制,大有「佔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6、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

7、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8樓: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如果是身體原因之類的無法上班,可以讓醫院開具病假條。

根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關於印發《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市人發[2005]12號)精神,「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當前,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

《***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因此,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

9樓:銘辰

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均不能再辦理或延續停薪留職手續。

拓展回答:

1、《***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2、當前,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過去停薪留職簽訂協議一般都明確期限和相關事項,按協議執行。

3、而原停薪留職人員一律回單位上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辭職(辭聘)申請,按規定辦理辭職(辭聘)手續。

10樓:廣東五味哥

我是單位叫我們自己出去找活幹、每個月發50元生活補貼!一段時間後就沒發了說是沒錢、先久著、到現在為止都十幾年了、不知道現在怎麼算呢……

11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可以停薪留職,你可以請長病假,跟領導搞好關係,這邊工資不要了,請長病假。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12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以前行,現在可能不行了

13樓:說謊丶

你好,這個你得自己諮詢你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哦,我們也不清楚。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開始不再辦理停薪留職。

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停薪留職,準確地說,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

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

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

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1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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