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之訴是什麼,變更之訴 形成之訴 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2-09 18:45:20

1樓:晫榠弴潫

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例如,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之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之訴等等。 變更之訴具有如下特徵:

1.雙方當事人對現存的法律關係無爭議,只是對這一法律關係是否變更或如何變更有爭議。 2.

雙方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對某一法律關係加以變更,而不要求解決權利或義務的承擔問題。 3.在法院的變更判

2樓:龍禧律師

形成之訴,又稱為創設之訴或變更之訴,是指原告主張其本於一定的形成權,為使法律關係(法律狀態)發生變動,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變動該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之訴。在我國的一些教科書上,一般將其定義為「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

因此變更之訴與形成之訴是同一事物的兩種不同的說法,所指代的是同一法律概念。

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相比,形成之訴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形成之訴的目的在於利用法院之判決,將現存的法律狀態變更為另一新的法律狀態。形成之訴在性質上具有創設權利的特點,通過對形成之訴所作的判決(即「形成判決」),能夠當然地產生法律狀態的變更。因此,形成之訴不像給付之訴那樣往往需要等待對給付判決予以強制執行才能達到基本目的,而是只要有了生效判決就能立即達到變更一定的法律狀態,這一點是其與給付之訴的一個重要區別。

就其與確認之訴的差異而言,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以判決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形成之訴的目的則在於以判決來創設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例如,以離婚之訴這一形成之訴來說,通過甲與乙離婚的判決,可以形成婚姻關係解除這一新的法律狀態,這種判決與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顯然具有很大的區別。

(2)形成之訴的提起,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允許。哪些情形下可提起形成之訴,立法上往往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提起形成之訴。而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在範圍上是極其廣泛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均可以提起。

(3)形成判決的重要效力即「形成力」具有對世效力(即絕對效力),可及於一般第三人 (這種效力主要是針對典型的實體法上之形成之訴而言的)。對於形成之訴,法院如果認定原告具有可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形成權,而作出認可此種法律效果的判決,即為「形成判決」。形成判決與其他判決相比,具有形成力是其特殊性之所在。

所謂形成力,是指形成判決所具有的變更、形成法律關係和法律狀態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不僅對當事人雙方產生,而且往往對一般第三人也會產生。而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的判決,原則上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一般第三人則為判決效力所不及。

例如,離婚判決為形成判決,該離婚判決的效力及於當事人及一般第三人,具有對世效力;而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 5 萬元貨款的給付判決,一般而言僅僅是在原告、被告之間發生效力。

變更之訴 形成之訴 有什麼區別?

3樓:你的小屁孩

是一樣的。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訴的種類:按照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形成之訴。

一、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確認之訴的客體為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確認之訴的特點在於原告僅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認特定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不要求判令被告基於存在的法律關係履行給付義務。

確認之訴可以進一步分為積極的(或肯定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或否定的)確認之訴。前者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的訴訟,後者是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二、給付之訴

依據原告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把給付之訴進一步區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即應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無須立即給付,而等到履行期屆滿時才履行給付義務。

將來給付之訴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現實危險時,才能得到法院的勝訴裁判。

給付之訴的特點在於法院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將判決作為執行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在給付之訴中,法院若判決原告敗訴,該判決則成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給付義務的確認判決。

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原告需要藉助法院的判決來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時,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訴,如果可以通過民法上的形成權以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時,則無須提起變更之訴。

在變更之訴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變更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如離婚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變更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債權人可依據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消滅已成立的買賣關係。

四、形成之訴

形成之訴,又稱為變更之訴或者創設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法律設立形成之訴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狀態的變動效果不僅對當事人發生效力,而且對第三人也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訴必須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訴大多集中在人事訴訟和公司訴訟領域,人事訴訟關涉人類社會生活基本身份關係,有關公司的形成之訴則涉及人數眾多的利害關係,因此法律規定由法院以形成判決予以統一變更。

在形成之訴中,當事人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並無爭議,而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應否變更存在爭議。原告勝訴的形成判決在確定時,無需強制執行就自動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通常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既存的法律關係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關係、解除共有關係等。形成之訴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為實體法上形成之訴與訴訟法上形成之訴。

實體法上形成之訴,是有關實體法上法律狀態的變動。形成之訴的形成效果,有隻向將來形成實體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銷婚姻之訴、離婚之訴、撤銷收養之訴、終止收養之訴、宣告終止侵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分割共有物之訴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實體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銷認領子女之訴、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等。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例如再審之訴、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撤銷商務仲裁之訴等。

4樓:龍禧律師

形成之訴,又稱為創設之訴或變更之訴,是指原告主張其本於一定的形成權,為使法律關係(法律狀態)發生變動,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變動該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之訴。在我國的一些教科書上,一般將其定義為「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

因此變更之訴與形成之訴是同一事物的兩種不同的說法,所指代的是同一法律概念。

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相比,形成之訴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形成之訴的目的在於利用法院之判決,將現存的法律狀態變更為另一新的法律狀態。形成之訴在性質上具有創設權利的特點,通過對形成之訴所作的判決(即「形成判決」),能夠當然地產生法律狀態的變更。因此,形成之訴不像給付之訴那樣往往需要等待對給付判決予以強制執行才能達到基本目的,而是只要有了生效判決就能立即達到變更一定的法律狀態,這一點是其與給付之訴的一個重要區別。

就其與確認之訴的差異而言,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以判決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形成之訴的目的則在於以判決來創設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例如,以離婚之訴這一形成之訴來說,通過甲與乙離婚的判決,可以形成婚姻關係解除這一新的法律狀態,這種判決與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顯然具有很大的區別。

(2)形成之訴的提起,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允許。哪些情形下可提起形成之訴,立法上往往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提起形成之訴。而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在範圍上是極其廣泛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均可以提起。

(3)形成判決的重要效力即「形成力」具有對世效力(即絕對效力),可及於一般第三人 (這種效力主要是針對典型的實體法上之形成之訴而言的)。對於形成之訴,法院如果認定原告具有可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形成權,而作出認可此種法律效果的判決,即為「形成判決」。形成判決與其他判決相比,具有形成力是其特殊性之所在。

所謂形成力,是指形成判決所具有的變更、形成法律關係和法律狀態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不僅對當事人雙方產生,而且往往對一般第三人也會產生。而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的判決,原則上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一般第三人則為判決效力所不及。

例如,離婚判決為形成判決,該離婚判決的效力及於當事人及一般第三人,具有對世效力;而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 5 萬元貨款的給付判決,一般而言僅僅是在原告、被告之間發生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形成之訴,又稱為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訴。例如,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之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之訴等等。

「變更之訴」和「形成之訴」有什麼區別?

6樓:你的小屁孩

是一樣的。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訴的種類:按照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形成之訴。

一、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確認之訴的客體為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確認之訴的特點在於原告僅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認特定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不要求判令被告基於存在的法律關係履行給付義務。

確認之訴可以進一步分為積極的(或肯定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或否定的)確認之訴。前者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的訴訟,後者是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二、給付之訴

依據原告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把給付之訴進一步區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即應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無須立即給付,而等到履行期屆滿時才履行給付義務。

將來給付之訴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現實危險時,才能得到法院的勝訴裁判。

給付之訴的特點在於法院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將判決作為執行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在給付之訴中,法院若判決原告敗訴,該判決則成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給付義務的確認判決。

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原告需要藉助法院的判決來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時,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訴,如果可以通過民法上的形成權以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時,則無須提起變更之訴。

在變更之訴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變更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如離婚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變更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債權人可依據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消滅已成立的買賣關係。

四、形成之訴

形成之訴,又稱為變更之訴或者創設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法律設立形成之訴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狀態的變動效果不僅對當事人發生效力,而且對第三人也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訴必須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訴大多集中在人事訴訟和公司訴訟領域,人事訴訟關涉人類社會生活基本身份關係,有關公司的形成之訴則涉及人數眾多的利害關係,因此法律規定由法院以形成判決予以統一變更。

在形成之訴中,當事人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並無爭議,而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應否變更存在爭議。原告勝訴的形成判決在確定時,無需強制執行就自動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通常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既存的法律關係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關係、解除共有關係等。形成之訴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為實體法上形成之訴與訴訟法上形成之訴。

實體法上形成之訴,是有關實體法上法律狀態的變動。形成之訴的形成效果,有隻向將來形成實體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銷婚姻之訴、離婚之訴、撤銷收養之訴、終止收養之訴、宣告終止侵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分割共有物之訴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實體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銷認領子女之訴、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等。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例如再審之訴、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撤銷商務仲裁之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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