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有規定簽約一年半的嗎,最新勞動法規定,簽約的最低時間是多少

時間 2022-02-22 08:00:18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7月1日)網頁連結規定,並沒有用人單位必須簽定一年半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但是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是:「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類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提問者簽定一年半勞動合同的,就是屬於第一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至於一年、一年半、兩年......這屬於公司內部事務,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合法運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2樓:可靠的

沒這個說法,固定期限只有一年,三年,五年及長期合同,另外就是以某項工作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合同,還有就是不固定期限合同。

3樓:千祺瑞

答:新勞動法事實應該有規定簽約一年半的。

4樓:卓行天下

可以的,沒什麼問題,只是注意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5樓:大海大琴

勞動合同我見過的都是一年合同,你這一年半合同屬於你們二人雙方協議合同,看你自己了,時間太長你可以籤一年合同,籤合同之前多看看合同內容,看仔細看清楚了再去籤合同,合同不要隨便亂籤。

6樓:王元頁

沒規定可以籤一年半,雙方自願協商就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

沒有的,勞動合同簽約有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和長期合同。

8樓:當hr遇見家庭教育

如果是專案合作制,那麼對於具體期限沒有要求,但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如果是有試用期,一般是和合同期限相關的,所以你要確定你是什麼合作形式。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不能夠籤一年半,但在試用期方面有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0樓:無限風光在重慶

勞動法沒有規定簽訂一年半的勞動合同。其勞動法第十九條

之一中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包括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11樓:匿名使用者

多長時間都可以,沒有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均未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長短。這個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確定的合同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都同意,就可以簽訂一年半的勞動合同期。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專項任務勞動合同、借調、聘用勞動合同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原則。

違反這個原則,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間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只力。

13樓:自省

沒有這種規定,而是至少一年。

14樓:柳雍

沒有的事,兩年,五年

15樓:愛喝粥

勞動合同期限如何確定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於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

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

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最新勞動法規定,簽約的最低時間是多少?

16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拉動法律法規,均未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長短。這個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確定的合同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7樓:巫勃

合同法對合同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一般最低是一年吧.因為從08年開始,一個人在單位只能簽訂二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第三次若單位要續訂的話,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從現在開始,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期限是越來越長,如你據說的二年或者三_五年都有.

18樓:匿名使用者

簽約時間1小時也可以阿,沒規定的

19樓:

從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天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一個月之內沒簽訂,則要支付雙倍工資,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勞動者可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約一年,試用期三個月,合法嗎?

20樓:龍圖小松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多於15天。2。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但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多於30天。3。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在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多於60天

21樓:殳妞烏雅明煦

試用期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如果已經執行完畢,可以主張第

二、三兩個月在已經支付了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再支付兩個月試用期滿工資,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19、83條規定。

如果你還沒有明白我回答的意思,請你在網上搜尋「解讀勞動合同法第83條」,看了你就明白了。

2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不超過二個月,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合同約定無效,以法律規定為準。因此,關於三個月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只要超過兩個月,即已過了試用期,即應按正式入職職工的標準發放工資。

23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既然你已經知道了相關的法律條文,那麼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合同當然是不合法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了,按一個月算。

25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約定的試用期過長,是違法的。

縱橫法律網 張勇律師

勞動法中有規定用人單位簽約時要把工資和福利寫進去的嗎?

26樓:匿名使用者

前hr員工關係(勞動關係)專員的回答:

不知樓上的仁兄從**得來「絕對沒有」的回答...真夠自信的...

勞動報酬(即工資標準)是法定合同條款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 勞動合同期限;二 工作內容;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 勞動報酬;五 勞動紀律;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福利方面中社會保險被《勞動法》明文規定,沒寫入合同也需要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另外,公積金也逐步強制執行,在大多數省份企業欠繳公積金已經可以輕易告倒了。

除此之外的福利沒有強制要求,如「年終獎」「xx津貼」「xx補助」等。當然,合同內容裡有相應的約定的話,還是有效的。

因此,工資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社會保險&公積金是預設強制的、不必非要明確地出現在合同中,其他的福利就需要在籤合同時新增條款加以明確了。祝好運。

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有規定嗎? 20

27樓:健康生活從我開始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分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其特徵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區域性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係,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28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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