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允許的一年上班小時數怎麼計算

時間 2022-03-18 16:00:17

1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勞動法規規定的全年工作小時數為2008小時,是這樣計算的:

目前勞動法規規定勞動者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休息2天。

全年自然天數:365天。

全年週數:365天/7天=52周。

全年休息天數:2天*52周=104天;

全年法定節日休假天數:元旦1+春節3+勞動節3+國慶節3=10天;

全年休息、休假天數合計:114天。

全年工作天數:365天-114天=251天。

全年工作小時數:8小時*251天=2008小時。

每月平均工作天數:251天/12個月=20.92天。

每月平均工作小時:8小時*20.92天=167.36小時。

你在問題中講到的四班兩運轉,每8天一次迴圈。

每一次迴圈上班4天,休息4天。

工作日上班12小時。

每一次迴圈工作小時數:12小時*4天=48小時。

全年365天/8=45.625次迴圈。

全年工作小時數:48小時*45.625次迴圈=2190小時,多於國家勞動法規規定的2008小時。

2樓:匿名使用者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3樓:匿名使用者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

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每週、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勞動法規定全年平均每月工作多少小時?

4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每月的工作時間,但有規定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樓: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法》同時指出關於假期的若干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樓:山野柴胡

【制度工作時間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513號令調整)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時。

7樓:我好無聊

根據勞社部發[2008]3號,職工工作時間計算方法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以上均為正常工作時間,不含加班。

勞動法規定的出勤天數怎麼計算?

8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9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10樓:夢迴百社

出勤天數,就是除去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時間,即工作日。但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應計發職工工資報酬。也就是說,計算職工工資不能按工作日,還必須加上法定節假日。

根據***的規定,現在的月平均計薪天數為21.75天。

11樓:

出勤天數就是當月扣除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之後的天數。根據每個月的具體情況定。

平常說的每月21.75日,是全年平均算下來的,為的是計算平均日工資,在扣工資或算加班費時以平均日工資計算。

新勞動法中工齡未滿一年能否按一年計算?

1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無法視為1年工齡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計算原則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

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13樓:小太陽**

很抱歉的告訴你,無法視為10年工齡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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