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保險,關於工傷保險

時間 2022-02-23 01:30:29

1樓:匿名使用者

1.符合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的(下附),才屬於工傷。

2.工傷認定是由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稽核,並作出決定的;對該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可在受到決定書60日之內,向當地人民**或者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只是不知道單位是否已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過書面申請,以及辦理的結果?假如還沒有超出1年(自受傷之日起)的申請時效,單位也沒提交書面申請,他個人也可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當事人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即使是按2023年1月1日之前實行的老的《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當事人同樣不符合。

因此,就算當時單位申請了,根據新、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都不能算工傷。只能從醫保走。

附: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樓:二姐聊保險

根據條例,以下情形為工傷。1.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

2.原工傷**,視同工傷。3.

維護國家等活動中受傷。4.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5.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6.

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7.因工外出受到傷害。

8.患職業病。

關於工傷保險

3樓:畢溫彬

勞動合同上的章是指合同鑑定章,因為勞動合同上是有三個簽章的位置,一個是員工籤,即乙方,另一個是公司籤,即甲方,剩下一個是勞動保障部門用工退工報備處稽核,即鑑定章。通過勞動部門鑑定的合同效力要比未鑑定的勞動合同具備的法律效力更強。

首先,你們為員工上的保險是不是國家規定的醫社保,還是向保險公司的購買的意外保險?然後看看你們工廠的員工是不是因工受傷(不限定工作地點,只要是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的都算),若是,在繳納國家規定醫社保的情況下申請工傷報備,程式為:到工傷科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加蓋投保險的那家公司的公章),持員工病歷原件和影印件,身份證原件社保卡原件及影印件,勞動關係證明加蓋公章(投保險的那家公司),工傷辦理委託書蓋單位公章(投保險的那家公司),經勞動部門鑑定的勞動合同及影印件等,到工傷科申請報備,報備時間離受傷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後就辦不了了。

到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後,工傷科會有一段時間的認定期,認定下來後他們會通知你再需要哪些證件去辦理下一步手續並且如何賠償的。

如果你們單位有給員工購買意外保險,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建議一般很小很輕且不具有後遺症的傷勢都可以讓保險公司索賠,因為報工傷對公司影響不太好。

4樓:二姐聊保險

根據條例,以下情形為工傷。1.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

2.原工傷**,視同工傷。3.

維護國家等活動中受傷。4.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5.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6.

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7.因工外出受到傷害。

8.患職業病。

關於工傷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規定,後到新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2、如果說因原單位未辦理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手續,導致新單位無法在社保局為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話,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與原單位協商。

6樓:二姐聊保險

根據條例,以下情形為工傷。1.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

2.原工傷**,視同工傷。3.

維護國家等活動中受傷。4.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5.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6.

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7.因工外出受到傷害。

8.患職業病。

7樓:山野柴胡

問題比較特殊,應當由仲裁裁決:

【工傷保險 爭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於工傷保險 100

8樓:鑽誠投資擔保****

工傷保險參保範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準為工資總額的0.3%至2.

5%。工傷辦理程式:

職工傷殘鑑定結論或工亡批覆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覆、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併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9樓:二姐聊保險

根據條例,以下情形為工傷。1.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

2.原工傷**,視同工傷。3.

維護國家等活動中受傷。4.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5.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6.

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7.因工外出受到傷害。

8.患職業病。

10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每個公司的政策不一樣,建議直接撥打投保公司**諮詢

關於工傷保險的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算不算工傷?你要先申請工傷認定,你申請了之後,認定通知書下來,認定了你是工傷,你就可以走工傷保險程式獲得賠償啦

關於工傷保險的問題

12樓:

1.符合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的(下附),才屬於工傷。

2.工傷認定是由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稽核,並作出決定的;對該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可在受到決定書60日之內,向當地人民**或者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只是不知道單位是否已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過書面申請,以及辦理的結果?假如還沒有超出1年(自受傷之日起)的申請時效,單位也沒提交書面申請,他個人也可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當事人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即使是按2023年1月1日之前實行的老的《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當事人同樣不符合。

因此,就算當時單位申請了,根據新、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都不能算工傷。只能從醫保走。

附: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13樓:流浪的老賴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一般情況下,勞動部門對上下班途中受傷認定工傷,需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按您的情況,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可以認定為意外傷害。

關於工傷保險待遇

1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方某是某工廠的職工。2023年7月22日方某爬高作業時,由於握著的蓋子上把手斷裂,他失去重心摔了下來,當場昏迷。後經醫院診斷為不完全脊髓損傷,下肢截癱。

從此他每天都臥床休息,由妻子照顧起居。為了照顧她,妻子辭去了工作,夫妻倆都沒有了經濟**。方某住院時單位領導來看望他,他曾問過工傷賠償的事,但當時領導讓他安心養病,說等病好了再算。

9月6日,領導答應先給方某一部分錢做生活費用,但卻說是暫時借給他,將來會從賠償中扣除,還讓他寫了一張借條。那麼方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答疑

工傷保險的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參保單位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從繳費的次月起,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承擔,工傷保險**不予支付。

方某在**期間,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單位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在接受**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享受原工資福利,在指定醫療機構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規定支付,在**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經**傷情相對穩定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方某的病情可能在四級以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的規定,可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並按傷殘等級享受21個月至2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其標準按傷殘等級確定為本人工資的75%—90%不等,而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

法條連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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