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銷售的違法建築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2-23 09:15:16

1樓:廣州陳一天律師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或未領取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擅自興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目前,隨著房地產的大興發展,租賃違法建築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呈現出遞增的態勢。

本律師認為, 違建人將違建建築出租,其出租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約定履行合同,但是如果違建被拆除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不屬於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情況,應由合同的過錯方對利益受損的合同無過錯方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甚至賠償。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法建築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建築法》等法律對建築房屋應當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的規定,看似違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但其實不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強制性規範有效力性強制規範和管理性強制規範之分,其中管理性強制規範的制定一般是為了滿足行政管理的需要,違反了管理性強制規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規範,才會導致合同無效。違法建築違反的是法律中的管理性強制規範,不應由此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本律師認為違建人將違建建築出租,其出租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約定履行合同。

按你的情況,你所租的攤位已被拆除,出租人無法按照其原先的合同約定交付特定攤位供你使用,而且特定攤位無法替代因此該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不能。所謂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簡而言之,你給了租金,出租公司就是債務人,應當交付特定攤位給你。但因特定攤位已經拆除,導致出租人無法提供特定攤位供你使用,此時出租人可以與你協商解決。要麼換個攤位繼續履行合同,視為變更合同;要麼你不同意換個攤位,或者換的攤位不滿意,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出租人退還你所交的所有的錢,同時可以要求出租人人賠償你的損失。

2樓:個人行家

起訴唄,沒有什麼別的途徑了,連**監督小組都協調不了,只有走司法途徑了。

對方涉嫌銷售欺詐,你一告準贏

3樓:劉肖楠律師

由您對整個事件的描述,個人認為該公司並非以非法佔有他人購房款為目的故意建造違法建築並**,尚不構成詐騙行為。

您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屬於雙方意思自治行為,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現在合同約定的攤位與實際交付攤位不符,該公司無法交付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已經構成嚴重違約,您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該公司退回房款。

如果協商不成,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建築施工違法分包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門認定

4樓:淮安浙江人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樓:開不敗的野花

違法分包的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是無效的,可由法院認定。但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合同的違法的,那就自行作廢,不要去上法院了。

違法建築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6樓:華律網

大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往往是出租人將草擬好的租賃合同直接帶到租賃房屋內讓承租人簽字,然後辦理房屋交接。這種做法從表面程式上看,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很多承租人忽略了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房東是否是租賃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該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證件等,這些因素能夠直接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房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因此,為了避免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建議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讓出租人出示其房屋產權登記證明書,以證明房屋的合法性以及出租人身份的真實性。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違建房屋出租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7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所謂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如果違反了禁止性規範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範。

關於《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進行評估、批准等程式的規定,系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相關人員行為的規範,是法律對國有資產管理者課以的義務,要求管理者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上述規定均屬規範內部程式的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影響國有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9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購房者受到欺詐而簽訂違法建築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訂立的買賣違章建築的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雖然違章建築不能買賣,但並不意味著雙方訂立的合同絕對無效,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物權關係與合同關係相互獨立,為了鼓勵市場交易,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那麼什麼情況下買賣違章建築才是有效的呢?

(1)建造者只要在合同訂立後,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補辦了有關手續,這時房屋不再是違章建築,雙方所訂立的合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買方可以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賣方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買方不支付價款時,賣方亦可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建造者在別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且無法補辦房產證時,因違章建築不能買賣,因此該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被告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說明,且原告在購房前曾知曉房屋是違章建築並願意自擔風險,雙方的買賣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因放還所交付的財產或物品,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對方折價賠償。

(3)買方也可以因為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10樓:番茄醬

關於違章建築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法學理論上主要有三種觀點:合同無效說、合同效力待定說和合同有效說。

(一)合同無效說

該說認為由於違章建築違反了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先天的違法性。因此,訂立的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也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隨之無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說

該說認為應以違章建築是否可以經過補辦手續轉變為合法建築為標準確定合同的效力。即在合同訂立之後,違章建築的買賣合同因違章建築的不確定狀態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違章建築人依法補辦了有關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方面的手續,使違章建築轉化為合法建築,合同的效力得以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相反如果不能通過補辦相關手續而改變違章建築的違法狀態,合同就歸於無效。

(三)合同有效說

該說認為雖然違章建築在公法上被否定,但當事人在私法上訂立的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效力應不受影響,是有效的,理由在於買賣合同的債權效力取決於訂立該買賣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與出賣人的物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無關。違章建築的違法性不能阻卻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違章建築由於先天的違法性導致無法進行初始登記,這只是導致違章建築的物權變動受到影響,卻不能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過前面的案例,不難看出對於違章建築的買賣合同,最高法院實際上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即合同效力待定。那麼,什麼情況下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有效,什麼情況下又無效呢?

最高法院的這一觀點,在《物權法》上其實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可見,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的規定,我國物權法實質上是採取登記要件主義為一般原則,而登記對抗作為特別例外的規定。因此,合同當事人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並不會導致違章建築買賣合同必然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但它並沒有違反強制性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對這種合同並不實行國家干預,強行使其無效,而是把選擇合同是否有效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和真正權力人,體現了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的精神,也貫徹了鼓勵交易的原則。從本案例的判決看,在違章建築買賣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取決於違章建築人補辦相關手續這一特定事實,即只要合同訂立之後,違章建築人依法補辦了有關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方面的手續,違章建築就從違法轉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補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則合同應歸於無效。也就是說,程式違建的買賣合同在補辦相關手續使其成為合法建築後,合同效力從待定轉為有效,而實質違建的買賣合同則無效。

不簽定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 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 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雙倍工資 最多11個月 等,支付加班工資 3 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

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智障班班長 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 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1 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 如果情...

從合同的簽訂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從合同是否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合同有效,在簽訂合同的部分人中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