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釋三中關於房產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時間 2022-02-23 09:30:24

1樓:楊文戰律師

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原文: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文戰律師說明:

我們舉個例子來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婚前個人已付清款項,取得產權證,然後同乙結婚,此房為婚前財產沒有任何爭議。但是離婚的時候乙提出來,你這房結婚前值100萬,可是結婚期間它增值了,現在市場價是150萬,增值這50萬是在婚姻期間發生的,所以,我要分割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實踐中是有爭議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援的。

但是,如果甲在婚姻期間**了這套房產,離婚時乙主張分割增值的50萬,那麼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大多會認定這增值的50萬算共同財產,乙有權分。

但甲就會覺得很不公平,房子本來是甲的個人財產,沒**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後多出的房款也罷,乙對購房、賣房無任何實際付出,怎麼就由於是在婚姻期間賣房就變成了共同財產?

現在的司法解釋針對這類情況給了界定,明確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是在婚姻期間產生的收益算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這類不需要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付出勞動而自然發生的收益,仍算是個人財產。

這個原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2樓:王元頁

沒新婚姻法,是婚姻法司法解釋,只是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和離婚時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解釋三中關於房產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3樓:猴守呀

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原文: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文戰律師說明: 我們舉個例子來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婚前個人已付清款項,取得產權證,然後同乙結婚,此房為婚前財產沒有任何爭議。但是離婚的時候乙提出來,你這房結婚前值100萬,可是結婚期間它增值了,現在市場價是150萬,增值這50萬是在婚姻期間發生的,所以,我要分割這部分。

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實踐中是有爭議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援的。 但是,聽聽中國最新婚姻法。如果甲在婚姻期間**了這套房產,離婚時乙主張分割增值的50萬,那麼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大多會認定這增值的50萬算共同財產,乙有權分。

但甲就會覺得很不公平,房子本來是甲的個人財產,沒**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後多出的房款也罷,乙對購房、賣房無任何實際付出,怎麼就由於是在婚姻期間賣房就變成了共同財產? 現在的司法解釋針對這類情況給了界定,明確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果是在婚姻期間產生的收益算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這類不需要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付出勞動而自然發生的收益,仍算是個人財產。 這個原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明確房產歸屬

關於新婚姻法解釋三中關於房產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除了夫妻雙方或他們的爸媽4人提前另有法律性約定。否則,婚後由誰爸媽出錢買的房,只要登在這個人名下,就與另一半無關,如岳父母買的登他們女兒名下就與女婿無關,公婆買的登他們兒子名下就與兒媳婦無關。如果你倆雙方父母都出錢了,雖然登在一人名下,按小夫妻倆誰家出錢多少,享有這房子的權利。

講的清楚吧,覺得好就選我吧。

5樓:木凳子馬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什麼問題嗎?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配有哪些規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房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對於抄

房產的規定bai

根據規定:由

一方婚前承租、du婚後用共同財產買zhi房,房屋權屬登記在dao一方名下,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給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對房屋所有權有爭議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按規定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應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新規定有哪些

7樓:搜狐焦點

您好,新婚姻法有以下新規定: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物件。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宣告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宣告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當對於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前房產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一共有兩種規定,第一種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種是,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如果離婚的話無權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1。婚前房產,要看住房購房合同和房產證登記人是否兩人姓名。是的話,住房屬於婚前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一家一半。

如果登記人是一方姓名,那麼,住房產權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他一人所有,和另一方無關!但是另一方有出資憑證,那麼他對住房登記人就擁有債權,可以主張!

婚後,不管兩人誰來還貸,所用錢款,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也是一家一半。

2.婚後購買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你倆誰的姓名,。該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

以上為新婚姻法具體解釋。

11樓:熱心網友

2023年新出的婚姻法裡有規定,婚前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不管是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在將來離婚時,這套房子,都應該按當初雙方付款的比例來分割。但前提是記得留好付款的票據,如果在付款時有簽訂贈送之類的合同,那麼此套房子就將不再按照付款比例來分割了。

拓展資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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