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人士判斷此合同是否是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

時間 2022-02-26 04:20:27

1樓:

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在合同中存在客觀要件利益不平衡,和主觀要件故意利用對方無經驗或輕率,才是構成顯示公平。

1、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對於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客觀上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夠依一定的**、收費標準等加以確定為前提的,對於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務等,因很難計算其實際價值,一般也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

2、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受害人不能證明對方具有此種故意而僅能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能、不瞭解市場**、草率等,從而訂立了於己不利的合同,則不能認為對方具備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

2樓:於蓬堯律師

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雖然你剛出校門創業,但在法律上你已經是一個民事主體,也應該遵守民事法律。整體來看,這份合同有些問題,但並不一定構成你所說的顯失公平。你可以將合同中下列條款進一步細化或修改,是完全可以維護自己權利的:

2、租金的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日期應該約定清楚;

3、甲方應當協助、配合乙方辦理,如提供房產證影印件,以及他和房主的租賃協議,身份證明等。

5、甲方解除合同,所收租金不退的約定因第2條約定不清而不能確定。比如約定當月或者當期繳納的租金以及數額等就很容易確定了。或者直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是可以的;

6、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乙方簽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當然有權解除合同。這條約定明顯對乙方不公平,建議修改。

7、本條意思是甲方提供水電,但水電的線路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你已購買管線,可以約定甲方提供水電,乙方自行負責安裝並承擔費用。

8、甲方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違約金,這條和第5條是相對應的,同樣的約定,對雙方才比較公平。

其他條款以及事項也可以通過雙方約定予以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3樓:

1、具體的租賃標的和租金不清楚,故在此也不考慮。除此因素外,此合同並沒有顯失公平,合同中所提及的義務絕大部分都是承租人(你)所應該盡的,租賃人的義務雖然在合同中沒有細緻描述,但亦已提到。

2、請參考於蓬堯律師 的答案,回答得有道理。

3、關於轉租,若未經產權人同意,該合同是可撤銷的。轉租必須第一租賃人同意,若你確需撤銷此合同,可以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起。

4樓:乘之雲

這份合同。沒有甲方的義務,沒有違約處理方法。沒有合同必備條款,可以將合同拿到當地法院諮詢一下。看可不可以撤消。

5樓:徐尊立律師

你們的合同屬於轉租賃。要取得產權人的同意的。不知道你們實現是否取得同意。否則產權人可以隨時解除與承租人的合同。這可是最重要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都是限制你的,好象都是對你不利的啊,條款上甲方的義務一點都沒提,只 有權利,而你只有義務什麼權利都沒有。建議年一 不要籤。

沒辦法,盡是寫對你不利的條件。去諮詢下律師吧。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簽了這個合同是一個失誤,但是這個失誤在我看來不滿足撤銷合同的條件。唯一沾邊的是「乙方對該院落場地狀況已瞭解,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以政策、行政機關的干預阻止等原因單方解除協議。」有顯失公平的嫌疑。

另外你的租賃行為好像是二手房東的租賃。我覺得你可以要求見房東,看是不是存在房東不允許轉租這樣的情況。如果是的話那房東可以解除與二房東的合同,然後你再和房東單獨訂立合同。

你是初次創業,只要見了房東你可以要**,私下和房東商量。轉租人肯定中間有利潤,你可以看把這個利潤轉化給房東,讓他幫忙。跳過中間人直接找房東才是硬道理,你以後遇到了事情房東才會幫你協商。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8樓:特特拉姆咯哦

顯失公平的合同判斷,主要根據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條款認定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9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存在以下特徵:

1、客觀上顯失公平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

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造締約的公平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

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

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

在我國,關於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於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準均可資引鑑。

2、主觀上獲利方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徵。

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下列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瞭解對方情況,主觀上並無惡意。

(2)出於獲利方的善意行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出於過失行為。如對受損方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或未將不公平條件和交易的真實內容告知對方。

(4)顯失公平的後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所謂充分的自覺和真實自願,可以結合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獲利方沒有利用不正當的條件;

二是獲利方雖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種優勢,但該優勢不足以構成對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響;

三是受損方有充分的條件拒絕締約或另行選擇交易物件。將當事人的主觀真實意願作為評定顯失公平的標準,有利於防止當事人一方自願接受不利條件後,又以利益不均衡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排除交易中人為的風險因素。

合同法對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處理

10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11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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