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租房到期,可以多住幾月嗎,公租房最多能住幾年,能長期住嗎

時間 2022-02-27 10:35:25

1樓:阿里

單位公租房到期,可以和單位協商處理多住幾月應該可以。

2樓:陽萱綜合

單位的公租房到期,可以向上級申請再多住幾個月

3樓:花芷希

單位公租房到期,你想多住幾個月的話是可以的,只要續期就可以。

4樓:張楊

單位公租房到期都可不可以多住?你要和單位溝通協調哦

5樓:fly蝶戀花

單位公租房到期了,可以和單位溝通一下,繼續租房的手續和條件,看看能否通過

6樓:喻修筠

單位公租房到期可以多住幾月嗎?那正常應該是可以的。

7樓:我愛左梓承

不能多住,公租房需提前申請續約;不然就按照到期後你不再住處理。

8樓:玩玩貓兒

單位公租房到期的話,是不可以多住的了,要主動退房才好的

9樓:誰家閒人

為的公租房到期了,可以向單位申請續簽,繼續租住的協議

10樓:職場云云老師

不可以的,公租房到期要及時續費,不然會被管理員攆出來的

11樓:凡塵俗世一身輕

公租房到期的話,肯定不可以多住,會被收回的

12樓:雨xiu悠悠

那當然可以多住幾個月了。如果公租房到。到期的話,他們沒有收的話,你可以繼續出的。

13樓:橙哥太善良

好像不能,這個是有嚴格的規定的,這是**的公租房,不是個人往外租,應該不可以的

14樓:

單位公租房到既可以多,祝幾月嗎?私下協商。

15樓:逸球程名

只要單位不下通知讓你搬家的話是可以多住幾個月的。

16樓:永無止境的

還到期可以多住幾個月嗎?那就要看這一管理商能不能通融了?所以呢,你要看看能不能再繼續交房租租住下去?

17樓:張老師說物理

公租房到期的話,應該不可以多長時間度的?

18樓:冰凌花的芬芳

,可以多住幾個月,那就得去單位申請了,不經過單位申請多住指定不行

19樓:知道問答

可以啊,協商一下,就算付錢也可以,他們應該是讓你住的

20樓:李家老式麻花

這個具體的你得問一下單位,每個單位規定的東西不一樣

21樓:智潔

一般情況下多住幾個月應該不是不可以,但是你需要跟單位協商。

公租房最多能住幾年,能長期住嗎?

22樓:華律網

公租房全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援,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租房可以住多久,是人們更關注的問題。原則上,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但只要符合申請條件,可以每五年續簽合同。

因此,理論上公租房也可以一直租住,只要符合續租條件。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稽核。

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稽核。

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23樓:金果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不可以長期住。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等經紀業務。

24樓:俺又回來了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 **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等經紀業務。

以單位名義申請公租房離職後還能住嗎

25樓:墨汁諾

一、辭職公租房可以繼續居住;公租房當初是以單位的名義申請下來的,一直由你承租;所以你現在辭職和承租房無關,只要你繼續交納房租,就可以繼續居住。

1、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2、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等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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