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革命傷殘軍人修養院的工作人員待遇怎麼樣

時間 2022-03-10 08:50:18

1樓:小布嘟丁壞嘟嘟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 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卹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 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卹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定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 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一年後因傷口**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卹 規定 ,享受定期撫卹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 傷殘撫卹 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 和 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 待遇 。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 待遇 的,傷口**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 待遇 的,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 和 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 規定 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物件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錯的,那是事業單位吧,也挺崇高的職業。去應聘時瞭解一下不就解決了?

有知道革命傷殘軍人的具體待遇以及優待條件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 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卹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 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卹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定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 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一年後因傷口**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卹 規定 ,享受定期撫卹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 傷殘撫卹 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 和 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 待遇 。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 待遇 的,傷口**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 待遇 的,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 和 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 規定 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物件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4樓:匿名使用者

全市革命殘疾軍人7月起享受醫護新政

費用標準有所調增財政支援力度加大

本報訊 �記者 姚波 實習記者 陳暢  為確保一至六級�原二等乙級 殘疾軍人醫療待遇落實,以及確定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用,市勞動局、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近期聯合發文,明確了具體解決措施。

根據規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對殘疾軍人所需醫療費用,按原資金不變的原則分別由財政和用人單位負擔;對當年籌集的醫療費不足支付的,由當地財政幫助解決。企業在依法破產或解散時,應清算給殘疾軍人所需醫療費用,其標準由當地**決定;醫療費用不得包乾給個人,對醫療費用的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殘疾軍人,其費用由本人自行支付。

同時,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我市確定了2023年一至四級革命殘疾人員的護理費標準。其中,因戰、因公一至二級殘疾人員每月為478元,因戰、因公三至四級的每月為382元,因病三至四級殘疾人員每月287元。同時,**、省屬駐遂一至四級殘疾人員按照同等標準給予待遇。

上述措施已於7月1日起正式執行

5樓:陳杰我愛你

我父親抗美援朝老兵傷殘二級甲 現在應該什麼待遇

6樓:

請問各位二等甲傷殘軍人家屬有沒有福利

革命傷殘軍人優撫待遇是怎樣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採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傷殘退役軍人的待遇和規定怎麼樣,如果沒有殘疾證該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卹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物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週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卹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卹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在撫卹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卹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卹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卹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卹金的基本標準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卹金的基本標準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卹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卹金。

第三章 傷殘撫卹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於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全。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卹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卹金和傷殘保健全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定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死亡,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一年後因傷口**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_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卹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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