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後離職賠款問題,請教專家

時間 2022-03-13 08:40:16

1樓:匿名使用者

1、「這樣是不是說明我們的聘用關係並沒有成立?因為從字面上看似乎要這份錄用通知和聘用合同都簽字才有聘用關係的」:我認為這並不能證明你們的聘用關係沒有成立,理由是:

(1)雖然你沒有以「筆」簽字確認該offer,但你的電子郵件同樣可以證明你已經確認了該offer的內容、並且你的確認郵件已經發給了公司,這很難否認吧?

(2)如果你們的聘用關係沒有成立:公司不可能派你雲英國培訓:你去培訓是作為公司的員工去的,而且還有你們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就是證明你和公司之間有勞動關係的最好證明。

(3)勞動仲裁時,不只是看「字面」的東西,主要是看證據、看這種證據能不能綜合起來形成一個證據鏈來證明一個事實,您所說的「確認offfer」需要字面確認只是證據中的一個,而且也沒有明確必須用筆簽字確認、電子郵件確認不成立,再加上勞動合同和派出培訓等,否認聘用關係的成立很難。

2、口頭承諾:

(1)在您有錄音為證據時,應是有效的協議,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公司不履行,視為不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拖欠工資。

(2)我想您是要適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以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或仲裁委確認勞動合同無效?但您好像沒看到《勞動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即使主管的行為被定性為欺詐,也只能是確認主管許諾變更的合同部分(即「每半年會加薪一次」)無效,但無法證明您的原勞動合同也的欺詐或脅迫情形的,就無法確認原勞動合同無效,此時:主管許諾您的變更部分(半年加薪)無效、但您的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仍然要履行。

附:(1)《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第27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由於金融危機變更勞動合同:只能是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強行變更,就是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不同意。公司強行變更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是提起仲裁。

4、(1)算違約。

(2)取證: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廠方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廠車時的證人證言或錄音等。

5、「通過上面幾點我想問下我現在辭職不需要賠款的勝利機率多大?」:幾乎沒有。因為每一條都不能證明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違法。

6、「最後如果不勝一定要賠款的話我當時消費的是歐元現在能不能也還歐元不還人民幣?」:應當是不行,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即使是外企,在國內結算也一般也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和記賬本位幣。

但收取違約金是企業內部的事,如果企業老總同意,也許可以?這個問題我也不太確定,請去和公司協商。

2樓:

廣東胡律師:

1、是的,你已確認對方接受到就表示你們之間的聘用關係成立;

2、主管口頭承諾的加薪並沒有履行不屬於欺騙行為;

3、公司可以自行根據經營情況依據《勞動法》調整,但是要與員工協商,員工有權不侵,不存在侵犯行為;

4、勞動合同變更的話依新勞動合同執行。

從你的描述中此公司並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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