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在下班的路上摔成腿骨折,單位應該承擔責任嗎

時間 2022-03-14 19:25:37

1樓:溥修筠

1、首先確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但是你是由於你自己摔跤的,不是機動車造成的。所以不屬於工傷範圍

2、既然不屬於工傷。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你患病**期間,單位不得辭退你,還需要支付你一定的工資,具體標準如下: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在你傷愈之後,根據勞動法如果你不再適合該崗位的工作公司是可以辭退你的,但是必須提前一個月的時間,而且必須支付你相當於工齡*基本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當然根據勞動法辭退你的前提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看下面的勞動法,你就知道了!給我加分哦,我可找了半天呢!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即使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除非你在病好之後,發生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同你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你的情況,我覺得你尤其應該注意第二十五條,雖然你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但病好以後,如果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須提前30天通知。

另外,你在生病期間,工資應當照發,當然不可能是全額工資,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第二個問題,我覺得你的情形不屬於工傷,可能你會不高興,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工傷的界定,是有嚴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無論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外,只有與工作有關或者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但有一個例外,就是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但你的情況顯然不屬於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但是如果你能夠拿出證據證明,雖然你是在下班途中受傷,但是為了履行工作或者跟工作扯得上關係,比如幫公司順路送材料啊什麼的,你還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申請工傷的時候,你要留心以下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這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即使你的這次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你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正規的公司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患病、負傷。所以你在這次事故中所受的損失,可以依據該條規定獲得部分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因該是算作工傷啊!單位不能解除合同的,單位應該為你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可以按工傷險條例請求工傷待遇的!你可以繼續工作,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則應該安排適合的崗位!

5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仍然建議你去做工傷認定;

2、單位可以支付你一定的補償;

3、可以辭退你;(試用期)

4、你可以向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5、具體的法律依據不附了,樓上有。

6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先申請認定工傷,任何依法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7樓:吾宜春

應該承擔責任。當然不可以辭退。

8樓:弘嘉律師所

1、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你這個不屬於工傷,所以,單位沒有責任。

2、至於單位是否辭退你,如果以此理由的話,是不可以的,當然如果是其他的,就另當別論,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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