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工作滿七天不允許辭職拿工資

時間 2022-03-23 21:53:49

1樓:賈俊峰律師

簽了勞動合同工作滿七天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拿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離職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若過了試用期辭職的應提前三十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把工作交接好,員工就可按公司流程辦理離職,公司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法律分析

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後可以走,如果試用期過後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餘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

樓上的律師不懂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就行,3天后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單位無權強留你。七天工資是必須支付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卡吃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了。

4樓:李小興律師

你這是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了,公司的規定是違法的,你有權辭職並要去結算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出就可以了,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6樓:北京周甲德律師

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你如果不打算要工資了,你走人就行

工作滿七天辭職工資勞動法有規定嗎?

7樓:諾諾百科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工作七天辭職,用人單位也要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補償。

8樓:

有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工作七天辭職,用人單位也要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同時請注意:

請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留意儲存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廠牌、工卡等,以免公司拒絕支付時造成被動。

9樓:黃潔律師

回答有的

試用期7天辭職,有工資. 可以在這家公司上班期間拍照,在公司門口,在辦公地點;也可以每天與部門負責人或人事部門負責人談話時錄音等取證方式; 如果不支付這7天的工資,你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更多2條

10樓:

垃圾廠一個 進廠好進 辭工難辭 最後給您搞個自離 自離工資一個月後才能拿 你人走了 給你扣這樣那樣的

二樓 三樓測試的領導全是他們家族

全是四川的重慶的

簽了勞動合同上面寫未滿一個月辭職不發工資,該怎麼辦?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2樓:蒼洱白子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約定辭職必須上班一個月,而且公司經常加班,也不安排休息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即刻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反映到就業局解決,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賠償。

13樓:初夏de紛飛

這個屬於霸王條款,非法無效!建議打當地的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直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記得再找老闆談一次,威脅他,你要找電視臺****!

簽了勞動合同工作沒滿一個月辭職要扣十天工資合法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了勞動合同,通常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才能拿到工資,上班一個月通常還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沒有規定試用期離職書面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若遇勞動糾紛或拖欠工資,需要收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反饋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返還拖欠的工資。

但是如果合同中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字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資的,畢竟企業招人是需要成本的,企業需要人員的相對穩定,企業也不是來去自由的。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未籤勞動合同,上班未滿一個月,辭職可以拿到工資嗎?

15樓:諾諾百科

勞動者沒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並且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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