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試用期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不想去了怎麼辦

時間 2022-03-21 16:35:13

1樓:靑玄君

試用期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結果第二天突然改變主意不想去了,那麼是不能直接走的,具體如下原因如下:

一,需要提前遞交辭職信無論是剛踏入社會的應屆畢業生還是身經百戰的職場老手亦或是正面臨抉擇的面試者,通常都會出於各種原因在找工作時第一天跟對方談的好好的,腦子一熱簽了勞動合同,結果回家仔細一想發現這不行那不行又或是覺得自己不能勝任等各方面的原因又不想去了,那麼如果是遇到這種問題,那麼還是先忍一忍,先上幾天,然後再提前通知相關工作人員,而不要說走就走,這樣看似簡單,對方完全可以依靠合同來起訴你,那麼是會面臨違約賠償的。

二,需要提前通知並且與對方協商如果是真的幹不下去或是出於其他任何原因不想做了,那麼一定要提前與對方說清楚是什麼原因,儘可能和對方協商,通常來說,一個公司或是一個企業不愁找不到人,自然,更多的是個人更擔心找不到工作,所以如果確定是不幹了,那麼提前跟對方協商,提前通知,而不是馬上說馬上走,這樣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就是一下子應付不過來,影響公司或是企業整個團隊的運作。

三,工作難尋,雖然是且行且珍惜,但是否就職也需要謹慎對待說到底,工作,對於一個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有的人大部分時間都在找工作,有的人都是跳槽成癮,但是要知道,你所不珍惜的機會可能是某些人想要都得不到的,所以有一份工作還是要且行且珍惜。如果是一開始就不想幹,那麼再籤合同的時候就要跟對方講清楚,籤合同也同樣需要謹慎對待。不然,籤合同容易,走的時候就沒那麼簡單了。

2樓:花花就是我

那麼就應該要表現差一點,因為自己簽了合同,還是應該要遵守合同

3樓:王利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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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的哦,剛入職一般都是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跟單位打招呼就可以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依法按程式終止或者解除,並辦理相應的手續。

否則,會產生不利法律後果。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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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選擇不去做這份工作了。但是這應該按照合同的條款來處理。你不想去了,這屬於你自己主動放棄。所以按照合同來辦。

5樓:陳遠紅紅紅

如果不想去的話就應該及時的和領導溝通,說明一下自己的情況,不要耽誤自己,也不要耽誤公司。

6樓:高詠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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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若未辦理入職手續,可以直接申請離職。若已經辦理了入職手續,處於試用期,可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如果剛入職第二天不想就職,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去了可在提出離職的三天內請假,或與用人單位協商直接辦理離職,若用人單位同意可直接離職。

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是可以辭職的,但是首先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好方可離職。通常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已經位正式期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或出現違規行為,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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