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籤勞動合同,試用期月,可月被辭退,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時間 2021-10-14 20:58:19

1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隨時解除不等於隨便解除。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被辭退的賠償金。

一、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4樓:南國購

1、你引用的條款是正確的,也是仲裁時合理有效的理由。既然3個月算合同期限,那麼單位提出終止就需要有合法終止的理由,估計這個公司很難找出合理理由。如果她個人同意終止,單位是需要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外還需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累計1.5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2、單位提出終止的,需要單位提供理由。舉證責任在單位,這個你不用擔心。

3、你們可以就第1條所說的提出單位賠償,如果單位不認同,那麼就提起仲裁。

個人之見,這樣的單位一定不會這麼容易與你友好協商,還是仲裁吧。

另外,所籤的所謂合同中,不少違法條款,如「僅有試用期,沒有合同期限;違法收取保證金;勞動報酬約定中是否符合當地最低收入標準」,這些情況就足夠她本人隨時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沒簽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第二個月的雙倍勞動工資。試用期過了之後,公司的解除如果違法,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王振律師

6樓:

不可以,但是你工作了多久可以要求得到多少的實際工資。

7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可以不需要支付賠償。但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籤合同,那麼必須按規定支付2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要求第二個月工作時間的雙倍工資

縱橫法律網 劉軍海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試用期間是雙方互相選擇的時間段,其實也是不耽誤你,這還是比較好的單位,讓你呆了一個月,就走了,要是讓你再呆一個月不也是耽誤你嗎?呵呵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提醒你儘快收集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證據,以便於維權。其次,你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第二個月工作時間的雙倍工資,另外,如果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半年以上的按一年算)支付兩個月,不滿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縱橫法律網 辜洪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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