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關於試用期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時間 2021-09-13 01:25:35

1樓:匿名使用者

1、「於試用期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

(1)你這說法本身就有些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公司與你籤合同應從10月9日起算。

(2)即使一個月後老闆與你簽了合同,但原試用期的一個月沒有包含在正式合同期限內的,原試用期的約定無效,試用期的約定應算是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要求正式合同期的工資。

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你的情況:

(1)老闆超過一個月沒有與你合同:你可以索要自工作滿一個月時起至你辭職時止的每月雙倍工資。

(2)可以要求補交全部工作期間的社保。

(3)你現在想辭職:可以在有證據證明老闆拖欠工資、不交社保的情況下,書面通知老闆後立即走人,不用管老闆是否找人接替你。同時還可以向老闆索要拖欠的工資和所拖欠工資25%的賠償金、要求雙倍工資、要求補交社保。

3、以上要求,在和老闆協商不成時,可以找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找勞動監察投訴還是提起勞動仲裁,你都應現在注意收集你是何時進入公司工作、老闆和你約定的工資是多少、你什麼時候離職的證據,可以是進入公司時填寫的各種**、你的工作證或上崗證、出勤卡、老闆承認的錄音、工友的證明等。

(出勤卡每月月底交給老闆娘,你不在月底辭職扣下出勤卡、或是將出勤目瞳影印一下也可以)。

2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過後,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佳遊子

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公司為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你的還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結果都是沒簽,你向用人單位主張你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允,可以撥打勞動保障**12333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二、你入職時沒有辦理過入職手續麼?或者你們公司帶日期的哪些蓋章的檔案有你的簽名,這些都可以當作證據的。

三、他要你籤,你可以拒籤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在「那麼當時我拒絕籤那份一年的合同,」以後,你有責任。在之前,是老闆的責任。老闆有責任,就要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2倍工資。

你現在證據不足。但你又必須提供證據。我看,你就等過12月1日,拿到合同,再決定做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不按時發工資;如果還不給,去申請勞動仲裁。有工卡、工作證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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