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過了,還沒轉正,我如何用法律來維護

時間 2021-09-13 01:25:35

1樓:匿名使用者

1、「從進入公司到現在這期間,我哪些權益沒有得到實現?」:

(1)所謂實習是指在校生實踐、學習課堂知識的,你在畢業後到公司就只能是有合同期、並用期,公司與你約定「實習期」是在變相延長試用期,不合示,應按事實勞動關係處理:給你想同崗位的相同報酬。

(2)公司如果只與你給定了試用期、卻沒有約定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你在試用期有3個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應發給你正式合同情況下、相同崗位的相同工資。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你說「轉正後才有醫保社保,才會有一些福利」的說法不太準確:職工從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時就有權要求公司給繳納社保,而不是從「轉正」後。至於福利,何時給、給多少倒是可以由單位決定的。

(4)公司至今沒有與你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從入職之日起滿1個月後到現在的每月雙倍工資。如果公司超過1個不與你簽定合同:就視為已經與你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公司不與你簽定合同倒是不必著急,你只要儲存好哪一天你到公司工作的證據就行了。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2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我該如何做,如果要收集證據,主要收集哪些證據呢?」:

(1)如果你還想在公司幹下去:就只能是先與公司協商要求籤定合同、給雙倍工資,可以把法律規定給他們,如果他們不同意你就不要再強求:可以匿名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如果你不怕被解職:可以在和公司協商無果後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2)應該收集的證據:能夠證明你進入公司工作的時間的(如:招聘表、入職第一天的登記表或上工卡、考勤記錄、同事證言、工資卡等) 、能夠證明你工作到現在的證據(考勤記錄、工資卡等),甚至你與公司協商時的錄音中提到了工作時間的也可以。

3、口頭上的東西證明力較低,一旦公司不承認就很難說,最好是能從公司找到書面的東西、或是錄下音來。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實習轉試用的一張單子,就是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之一。《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有了以上法律,如果你不想再幹了,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查處,並賠償以上的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然後申請仲裁,步驟如下:

1 證據:

a 工資條

b你第一筆業績並有你簽名等的證據,證明你工作的起始時間,業績雖是8月9號籤的,但不可能一進公司就有業績,一定是經過一段時間努力才得來的,所以可推算你講的入職時間。

c 新員工的單子

d 實習轉試用的一張單子

e 個人認為,你若怕上述證據難以起到證明作用,可與其他員工一同向老闆反映自入職至今未轉正是何原因,當然,目的是為錄音。

2 仲裁要求:

a 年限賠償(半月工資)勞動合同法47條。

b 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 10、19、38、87條。

c 社保金

3 仲裁程式:

a 去社何局取要式**填寫,附上證據後提交,等待仲裁**;

b 仲裁免費

c 仲裁出結果後,被仲裁人支付仲裁人各項費用。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合同,很難爭取的。如果能夠收集到當時有日期、有公章的兩份單子,倒是可以爭取一下。不過這家公司估計實力太水,殺無皮、刮無肉,不如留些心神,趕緊跳槽吧,趁年輕,那點賠償管不了幾個月的。

先找匹馬騎著再說吧。

5樓: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想再幹了!又有時間又有閒錢,就去告他們唄

試用期三個月過了卻沒有轉正,公司算違《勞動法》了嗎?

7樓:常春藤

1、首先你要明確你的試用期是三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滿三個月,如果試用期不合格,單位應該出書面的通知給你,如果沒有通知,就視為試用期合格應該轉正。應按轉正後的工資街待遇支付工資。

3、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轉正是需要辦一些轉正手續的,你可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詢問一下原因,也有可能是他們疏忽了這件事,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而沒有辦理手續,視為預設轉正,工資待遇就應該按正式工來發放,否則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去調解。

3個月試用期已結束,但是未辦理轉正手續,那麼接下來的時間是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啊?

8樓:劃破天空的貓

接下來的時間是正式期,試用期過後自動轉正,正式期當然是轉正後的工資,財務所做是違法的。

公司試用期過長,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即使是試用期,也要交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9樓:麥在他鄉

已經簽定了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用期一過了你就是正式工了,公司不叫你辦理轉正手續那就是預設了.只不過正式工資和試用工資有所不同罷了 你要是在試期裡提出辭職的話就要提前三天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合同期內要提前一個月,如果合同裡寫有合同違約金額的話,你就要按金額賠償給公司

10樓:

入職時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到期後公司就應該自動跟你辦理轉正手續,嚴格來說10.18到10.31應該按轉正後工資計算。試用期也要交社保,財務說的意思是不合法的。

11樓:紫芝

試用期滿後,就是正式合同職工,試用期也是在職期,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轉正,公司預設轉正。就象自動繼期一樣。10.18到10.31這幾天算是正式期,算轉正後的工資,合法,試用期可不用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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